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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夫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回迁房归女方所有,女方居住十多年,想办证时男方却拒不配合!女方起诉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结果被法院全部驳回。法院给出关键理由:拆迁安置房属于全家 13 名安置人口共有,没先分家析产,离婚协议不能直接确权!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蔡先生于 2006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翻建家中宅基地宅院,李女士户口也迁入涉案宅院。
2009 年,案涉宅院整体拆迁,属于家庭拆迁安置,全家共计 13 名安置人口,享有大额优惠购房面积,拆迁后全家一共分得 7 套回迁安置房。
2013 年 4 月,以蔡先生为家庭代表,正式认购两套房产:一号房屋(57.9㎡一居室)、二号房屋(125㎡三居室)。
同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与蔡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白纸黑字约定:一号房屋完全归李女士个人所有。
离婚之后,李女士一直独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占有使用至今。男方及其他家人从未提出异议。
2023 年,当地村委统一通知可以办理回迁房不动产权证。
因一号房屋拆迁认购手续、购房手续均登记在蔡先生名下,办证需要男方本人到场配合签字。
李女士多次联系蔡先生协助过户办证,男方无故拖延、拒不配合。
无奈之下,长期独居、身体多病的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直接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
【被告辩解理由】
蔡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涉案房屋来源是整户家庭拆迁安置
本次拆迁安置人口多达 13 人,拆迁优惠面积、回迁房源均是按照全家人口总数核算,并非仅属于夫妻二人的婚内财产。
2、全部 7 套回迁房,全体安置人未做最终分家分割
目前所有回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内部,没有达成统一、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每个人对应的安置面积、房屋份额均未明确划分。
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不能对抗家庭共有权
虽然夫妻离婚时约定一号房屋归李女士,但该房屋本质是全家共有回迁财产,并非单纯夫妻共同财产。
4、涉案房屋至今无合法不动产产权证
房屋尚未完成首次确权登记,物权归属尚未固定,法院无法直接判决确认归个人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判决逻辑】
1、拆迁回迁房≠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拆迁安置,是以家庭户、全体安置人口为单位补偿分房。即便夫妻出资、婚内拆迁,只要存在其他安置人口,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夫妻两个人的财产。
2、离婚协议只能分割夫妻份额,不能处分全家房产
离婚协议仅能约束夫妻二人,无权直接分割、处分包含其他家庭成员权益的回迁房。在没有先分家析产前,约定无效。
3、未办理整体确权的回迁房,法院不能直接判归个人
回迁安置房需要先经过开发商、村委完成首次产权登记,再进行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最后才能夫妻分割过户,顺序不能颠倒。
4、只居住、未析产、未确权,不拥有完整房屋物权
哪怕实际居住十几年、离婚协议约定归你,只要全家没析产、房子没办证,依旧无法通过诉讼直接确权到个人名下。
【律师普法干货】
✅ 1、拆迁回迁房,大概率是家庭共有财产
只要拆迁协议、安置名单有其他家庭成员名字,回迁房就是全家共有,不是夫妻婚内个人财产。
✅ 2、离婚想分回迁房,必须先走「分家析产」
先起诉确认整套回迁房中,属于夫妻二人的份额,再凭离婚协议分割,跳过析产直接确权,100% 败诉。
✅ 3、没办证的回迁房,不能直接判归个人
未完成首次登记的安置房,产权处于待定状态,法院不受理直接确权诉求。
✅ 4、离婚协议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家庭第三人
夫妻之间的房产约定,只约束彼此,不能侵害其他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跳过法定流程办证确权。
✅ 5、遇对方拒不配合办证,不要直接起诉确权
正确维权路径:先分家析产 → 确认夫妻份额 → 再起诉对方配合过户,维权路径走对,才能胜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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