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老人以买卖形式将拆迁安置房过户给小儿子,兄长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老人个人合法财产,亲属间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的过户行为合法有效,最终驳回原告诉求,也厘清了拆迁安置房、工龄优惠在房产交易与继承中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周老先生与周太太为夫妻,二人共育有三个儿子。周老先生在 1998 年离世,2001 年家中承租的公房启动危旧房改造,周太太作为被拆迁人,通过回迁安置取得一号房屋,并在 2004 年办理完成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周太太名下。办理购房手续时,这套房屋折算使用了已故周老先生的工龄优惠。
2009 年,周太太和小儿子周小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转让给对方,随后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事实上,双方只是借用买卖形式办理过户,周小弟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本质是长辈将房屋赠与子女。
后续周太太、家中长子相继去世,2024 年,二儿子周二哥查询房产档案时,才发现房屋早已完成过户。周二哥认为,一号房屋是本次拆迁六名安置人口共同所有,并非母亲个人财产;同时房屋购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权益,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遗产,自己享有继承权。母亲与弟弟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仍私下交易,属于恶意串通、虚假买卖。为此周二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解理由】
1、拆迁行为发生在父亲去世之后,拆迁安置对象仅为母亲一人,一号房屋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她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工龄优惠只是政策性福利,不会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2、本人一直陪伴母亲生活、照料其晚年直至养老送终,母亲事前也向所有子女说明房屋归本人所有,当时大家均无异议。本次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母亲真实意愿。
3、房屋早已完成产权登记,买卖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是否支付房款也不影响合同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拆迁安置主体明确,房屋归属清晰
案涉公房拆迁、签订安置协议时,周老先生已经死亡,拆迁政策认定被拆迁人与安置主体均为周太太,据此取得的一号房屋,依法属于周太太个人财产。
2、工龄优惠不构成房屋产权份额
购房时折算已故配偶工龄获得价格减免,仅属于政策性福利,对应的是金钱类财产权益,并不会因此让逝者成为房屋共有人。
3、不存在恶意串通与虚假交易情形
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全体安置人共有,也无法证实母子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双方未支付房款,是亲属间以买卖形式完成赠与的常规操作,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4、交易是产权人真实意思表示
从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直至周太太离世,长达数年时间里,老人从未对此次交易提出异议,足以认定过户行为是其自愿作出的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
1、驳回周二哥要求确认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周二哥承担。
【核心判决逻辑】
1、拆迁时间决定房屋产权归属
若公房拆迁、办理回迁手续时配偶已经去世,拆迁安置权益归在世一方,对应取得的安置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产权人可自由处置。
2、工龄优惠不等同于房屋产权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享受购房优惠,仅产生相应的财产价值,不会分割房屋产权。相关权益可单独主张继承,但不能以此否定房屋整体交易的法律效力。
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亲属之间借用买卖合同形式办理赠与过户,只要是产权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情形,交易行为就受法律保护,有无实际支付房款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主张合同无效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须举证证明交易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举证不足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普法干货】
✅ 1、拆迁安置房产权,重点看拆迁签约主体
并非所有拆迁安置人口都能享有房屋产权,主要以拆迁协议签订人、拆迁时点家庭成员状态作为判定依据,不要仅凭安置身份主张房屋共有。
✅ 2、工龄优惠可继承,但不能对抗房屋交易
已故亲属工龄带来的购房优惠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可以另行起诉分割该部分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3、亲属间房产过户,形式不影响行为效力
家人之间选择 “买卖” 形式办理赠与过户,是生活中常见做法,只要产权人自愿处置房产,该行为合法有效。
✅ 4、房产继承与交易分开维权,避免走弯路
若认为自身享有遗产权益,建议单独就对应财产价值提起继承诉讼,不要直接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选择正确维权方向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