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明知是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能交易,购房者仍低价签约买房、甚至计划假结婚过户!后续房屋被房主债权人查封,购房者起诉要求解封、确权,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诉求!本案给所有购买限制交易房产的购房者敲响警钟:明知房产不能过户仍交易,风险全部自担,无法排除法院执行。

【案情回顾】

2022 年 7 月,购房者赵女士房主徐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购买徐先生名下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房屋总价 195 万元。

双方签约时完全知情:

这套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房本未满 5 年,按照国家政策禁止上市交易、无法办理过户,要等到 2023 年 8 月才满足上市过户条件。

为了顺利拿下这套限制交易的房产,双方不仅签署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私下约定: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再办理手续。赵女士为了规避限购过户问题,甚至和徐先生签订了假结婚过户协议,打算通过婚内过户的违规方式,强行完成房产更名。

合同签订后,赵女士先后向徐先生转账购房款共计 184 万元,并提前收房入住、实际占有房屋。

不料,房主徐先生对外欠债 40 万元无力偿还,债权人孙先生起诉胜诉后,于 2023 年 4 月申请法院查封了一号房屋。

眼看房子被查封无法过户,赵女士立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赵女士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求:

1、解除对一号房屋的查封、终止强制执行;

2、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

3、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赵女士主张:自己在查封前已签约、付款、入住,没过户是因为对方恶意网签锁房、占用过户通道,并非自身原因,理应排除执行。

【被告辩解理由】

1、涉案房屋是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法定禁止上市交易,赵女士明知违法仍购买,双方买卖合同本身就不合规;

2、赵女士为了过户,主动策划假结婚过户,属于刻意规避国家政策、恶意交易;

3、房屋市场价高达 270 万 - 280 万,赵女士仅以 195 万低价购入,属于明知风险、贪图私利、知法犯法;

4、自己与房主的网签行为,只是为了担保 40 万合法债权,并无过错,赵女士的诉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购房者明知房屋禁止交易、无法过户

所有书面合同、补充协议、声明书均能证实:赵女士签约时,完全清楚案涉房屋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限制交易房产,短期内无法合法过户。

2、购房者存在主动规避政策的恶意行为

赵女士主动和房主签订《假结婚过户协议》,意图通过违规手段突破政策限制,主观过错十分明确。

3、未过户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

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并非他人恶意阻碍,核心原因是房屋本身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属于赵女士签约时就预知、且主动接受的交易风险,完全不属于 “非买受人自身原因”。

4、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物权未发生变动

即便赵女士付款、入住,房屋产权从未变更,法律上依旧属于原房主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1、赵女士无权要求解除房屋查封、终止执行;

2、不予确认一号房屋归赵女士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自行承担。

【核心判决逻辑】

1、执行异议四要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案外人想要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查封前合法签约、查封前合法占有、支付对应房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

2、明知房产受限交易,属于重大自身过错

明知是未满五年经适房、限价房等限制交易房产,仍然执意购买,由此导致无法过户的,属于购房者自身原因,直接丧失排除执行的权利。

3、违规规避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为过户策划假结婚、私下违规交易、突破房产政策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国家房产监管政策,法律不予保护。

4、仅有付款、入住行为,不代表拥有房屋物权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完成过户登记,即便全款入住、长期居住,房屋在法律上依旧属于原房主,可被法院查封、强制执行。

【律师普法干货】

✅ 1、限制交易房产,绝对不能买

未满 5 年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回迁安置房,政策明确禁止上市交易。明知不能过户仍购买,所有风险自己承担,房子被查封、拍卖,购房者无权维权。

✅ 2、假结婚、私下过户等规避行为全部无效

通过假结婚、私下协议、特殊渠道违规过户,均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 3、低价捡漏政策房,大概率是深坑

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经适房、回迁房,看似性价比高,实则交易违法、产权不稳定,极易被查封、无法过户,最终钱房两空。

✅ 4、未过户的房屋,永远存在被执行风险

买房只交房、不过户,物权就不属于你。只要登记在原房主名下,一旦房主欠债、涉诉,房屋随时会被法院查封、拍卖。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