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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判例】
住了 27 年的拆迁安置房被法院查封!住户没有房产证,法院依旧判决:停止强制执行!
真实判例告诉所有长期居住无证回迁房、福利安置房的人群:没房本≠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拍卖!
【案例导读】
很多人担心: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拆迁房、单位福利安置房,一直没办证,一旦开发商、原产权公司欠债,房屋被查封拍卖,自己是不是只能搬走?
本案给出权威答案:即便你没有房产证、不享有房屋法律所有权,只要是合法拆迁安置、长期唯一居住住房、享有合法安置权益,就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保住自己唯一住房!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严先生,是原国企老职工。早年居住单位分配的职工宿舍,1994 年遇上政府拆迁。
拆迁实施单位乙公司,与严先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为严先生安置了一号房屋。
本次安置属于单位福利拆迁安置:部分房款由严先生原单位承担,剩余部分由严先生个人出资补足。
1997 年开始,严先生正式入住一号房屋,居住使用至今长达 27 年,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维修费全部由严先生缴纳,房屋一直由其实际占有使用。
因当年历史拆迁政策、资料归档、开发商更迭等多重历史遗留问题,整栋楼住户办证流程繁琐。
同小区其他住户通过补款、折算工龄陆续办理了房产证。但严先生因单位人员更迭、原始协议及缴费票据存档在单位、个人无法调取,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房屋始终登记在开发商丙公司名下。
多年后,因早年拆迁开发纠纷,甲公司成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丙公司名下的一号房屋,准备强制执行拍卖。
住了 27 年的唯一住房突然被查封,严先生立刻提出执行异议,起诉维权:
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强制执行。
【被告抗辩理由】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坚决不同意解封,主张:
1、严先生没有合法购房合同,当年签署的只是安置补充协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乙公司,不属于严先生;
2、严先生缴纳的费用属于租金,不是购房款;
3、小区大部分住户都能办证,唯独严先生长期不主动办理,未办证属于自身重大过错;
4、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属于开发商财产,理应查封拍卖用于还债。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房屋属于职工福利拆迁安置,来源合法
一号房屋是严先生原有单位宿舍拆迁置换所得,属于政策性福利安置,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严先生对房屋拥有合法、受保护的安置居住权益。
2、实际居住 27 年,为唯一刚需住房
严先生自 1997 年入住至今,长期、稳定、公开占有使用房屋,名下无其他房产,该房屋是其唯一生存刚需住房。
3、未办证并非个人恶意过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无法办证是早年拆迁资料缺失、单位存档、开发商更迭、历史政策等综合原因导致,并非严先生故意不办证、放弃产权。
4、同类住户均可办证,安置权益真实有效
同楼栋同户型住户,均通过补款、工龄折算顺利办理房产证,足以证明严先生具备合法的房屋安置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
立即停止对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核心判决逻辑(重点)】
1、没房产证、没有所有权,也能保住房子
很多人存在误区:房子没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和自己没关系。
法院明确:所有权 ≠ 居住安置权益。
严先生虽然没有完成过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但基于合法拆迁安置、长期居住、出资福利安置,享有优先性居住安置权益、生存权益。
2、个人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甲公司的债权是普通商业债务,而严先生的权益是几十年拆迁安置的生存、居住刚需权益。
法律优先级:百姓刚需居住权益 > 企业普通债权,不能随意拍卖老百姓唯一住房抵债。
3、未办证非个人过错,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未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单位及开发商原因导致,严先生多年持续维权办证,不存在拖延、拒不办证的过错,因此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4、协议写了产权归公司,不代表住户要搬离
当年安置协议写明产权归开发公司,是时代政策产物,仅代表初始登记归属,不能剥夺被拆迁人的终身安置居住权益。
【超级实用普法干货】
✅ 1、老拆迁安置房、单位福利房,没证也受法律保护
只要是合法拆迁安置、合法入住、长期实际居住,即便没有房产证,也不属于可随意查封拍卖的财产。
✅ 2、唯一刚需住房,法院优先保护生存权益
司法裁判原则:绝不轻易拍卖老百姓唯一居住房屋,企业商业债权不能对抗个人基本生存居住权。
✅ 3、历史原因无法办证,不算购房者过错
因年代久远、单位改制、开发商注销更迭、档案丢失导致无法办证,不属于个人过错,可合法排除执行。
✅ 4、无房产证≠无权利
没证不能确权过户,但合法的拆迁安置居住权、房屋权益同样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 5、住几十年的老安置房被查封,一定要提执行异议
一旦自己长期居住的房屋被莫名查封,立刻提起执行异议,保住居住权、阻止房屋拍卖。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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