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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回迁房无房本能不能买?连环买卖回迁房,最终合同有效!
购房者多年前全款购入无房本回迁房,房屋经过原房主→二房主→购房者连环交易,如今房本下来,中间卖家推诿不配合过户,购房者起诉确认合同效力,法院直接判决:连环回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2014 年,原始房主秦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号回迁房,以 110 万元价格卖给纪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交房,纪先生实际占有房屋。
2017 年 9 月,纪先生又将这套一号房屋,以 168 万元价格转卖给购房者温先生,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合同中双方明确知情:该房屋属于回迁房,当时无法改名、无法办理房产证,待后续政策允许办证、过户时,由纪先生负责通知、协调原房主配合办理全部手续。
合同签订后,温先生按照约定,分两笔全额付清 168 万元购房款,纪先生也按时将房屋交付温先生入住使用。
多年后,涉案回迁房满足办证条件,房本已登记至原始房主秦先生名下,具备过户条件。
温先生多次联系中间卖家纪先生,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纪先生以原房主不配合、不给房本为由,一再拖延、拒不履约。
为固定交易事实、保障自身权益,温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纪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辩解理由】
中间卖家纪先生
认可与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自己并非故意不配合过户,原始房主秦先生只承诺满年限过户,拒不交付房本原件,导致自己无法协助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原始房主秦先生
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房屋属于合法连环交易,各方自愿签约
一号房屋为回迁安置房,2014 年原始房主秦先生自愿出售给纪先生,2017 年纪先生又自愿转售给温先生,两次交易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购房者全款履约、长期合法占有房屋
温先生已全额支付 168 万购房款,交易完成后长期实际入住、占有房屋,完全履行了购房者义务。
3、签约时双方明知房屋无房本,交易自愿可控
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房屋暂无产权证、无法改名,待政策落地后再办理过户,购房者对此完全知情并自愿交易,不存在欺诈、胁迫、虚假交易情形。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回迁房在无房本阶段的转让约定,不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形,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
温先生与纪先生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核心判决逻辑】
1、无房本回迁房,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
很多人误以为没房本的房子不能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房屋是否有产权证,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合同自签字时生效。
2、回迁房连环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回迁房经过多手交易,只要每一手交易都是真实自愿、钱款两清、房屋交付,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违规情形,每一手的买卖合同都独立有效。
3、合同有效≠立刻过户
合同有效,确认的是双方交易的合法性;过户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即便原房主暂时不配合办证过户,购房者依然可以凭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配合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4、知情自愿的风险约定,法律予以认可
双方提前书面约定 “待政策允许再办证过户”,属于民事合法风险约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法院依法认可其效力。
【律师普法干货】
✅ 1、没房本的回迁房可以买,合同受法律保护
无产权证回迁房、安置房,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不用担心合同白签。
✅ 2、回迁房连环买卖完全合法
二手房、回迁房多手交易很常见,每一手合同独立生效,上家不能以 “原房主不配合” 为由,否定和下家的交易效力。
✅ 3、合同有效是维权基础
遇到卖家拖延过户、反悔毁约,第一步就是起诉确认合同有效,锁定交易事实,后续可继续起诉要求强制过户、赔偿违约金。
✅ 4、回迁房交易务必书面约定过户责任
购买无证回迁房,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后续办证、过户由谁协调、谁负责、违约如何赔偿,避免后期互相推诿扯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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