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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不少人因购房资格、政策限制等原因,会将自己出资的公房,登记在亲属名下使用。日常相处和睦时相安无事,一旦房屋面临拆迁,产生大额补偿利益,双方很容易就权属问题产生分歧。

还有部分当事人会以双方存在房屋置换约定、对方未履行配合过户义务为由,拒绝返还拆迁补偿。今天结合这起北京公房拆迁纠纷案例,和大家梳理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借名登记公房的拆迁权益归属问题。

案情回顾

当事人之间为亲属关系:周女士与周先生是姐弟,周先生与孟女士为夫妻。

案涉一号房屋属于公有住房,由周女士全额出资取得。受当时政策影响,房屋承租人登记在了弟媳孟女士名下。自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女士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租金、供暖等各项费用,也均由周女士按时缴纳。

为明确房屋真实权属,双方先后多次签订书面文件进行确认:

2005 年,孟女士出具书面说明,认可一号房屋由周女士出资购买,实际权益归周女士;

2012 年,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再次明确房屋名义承租人为孟女士,实际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均属于周女士,若房屋遭遇拆迁,全部补偿利益都归周女士所有;

2016 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与委托书,约定房屋拆迁相关手续、补偿款领取等事宜,均由周女士全权办理,孟女士夫妇需予以配合。

后续一号房屋纳入区域危改拆迁范围,经核算,该房屋对应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合计 3630406 元。面对拆迁补偿,孟女士不再认可此前达成的约定,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补偿款。

周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权益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孟女士提出抗辩:双方并非单纯的借名登记,而是达成了两套房屋置换的约定。周女士名下另有一套二号房屋,实际由周先生夫妇居住,双方约定互相配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目前受公房管理政策约束,二号房屋无法完成更名,房屋置换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也不应由周女士享有。

法院审理要点

借名登记事实清楚,权属约定合法有效

结合出资记录、长期居住事实、各项费用缴纳凭证,以及多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可以完整证实: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与使用人为周女士。各方在自愿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出具的证明,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对所有签约人均有约束力。按照约定,房屋拆迁产生的补偿利益,理应归周女士所有。

两套房屋的约定相互独立,置换受阻不影响本案裁判

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的相关约定,属于两项独立的民事约定。即便二号房屋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承租人变更,导致房屋置换无法履行,当事人也可就二号房屋的争议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一号房屋早已确定的权益归属。

公房名义登记不等同于实际权属

判断公有住房相关权益归属,不能仅以承租人登记姓名为准。法院会综合考量出资情况、实际使用人、费用承担主体以及双方书面约定等多项内容,综合判定真实的权益人。

判决结果

一号房屋对应的征收补偿款项 3630406 元,全部归周女士所有。

法律参考与实务提醒

公房借名登记,书面约定至关重要

因客观原因将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时,建议提前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出资情况、实际权属、后续收益分配等内容。同时妥善保管出资凭证、缴费单据等材料,能够有效规避后续权属纠纷。

多项房屋约定分开看待,互不牵连

若同时存在房屋借用、房屋置换等多项约定,各项约定对应的权利义务相互独立。某一项约定无法履行,不会直接改变其他协议的效力与履行结果。

亲属间财产约定,也需恪守契约精神

即便双方存在亲属关系,自愿签署的书面协议也需要严格遵守。一方不能因后期利益变动,单方面否认此前的约定。

公房拆迁确权,综合证据更有说服力

处理公房拆迁确权纠纷时,登记信息仅为参考依据。出资证明、居住证明、费用票据、书面协议等一系列证据组合起来,更能还原事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总结

亲属之间公房借名登记的情况十分常见,想要避免后续矛盾,事前做好书面约定、留存完整证据是稳妥的方式。只要约定内容合法、证据充分,即便房屋名义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与使用人,依旧可以依法享有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等各项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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