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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兄弟姐妹提前签分家协议,约定父母拆迁回迁房归赡养老人的弟弟!多年后办理交房过户,部分家人反悔不配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两套回迁房全部归实际赡养人所有!真实判例告诉大家:家庭赡养换房产的分家约定,受法律强力保护。

【案情回顾】

赵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系夫妻,共育有多名子女。二老相继离世后,留下老家宅基地房产。

2010 年,老宅面临拆迁,后续可置换两套回迁安置房,分别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因多年来赵小弟一直贴身照顾、赡养父亲赵老先生,父亲长期在赵小弟家中生活起居。

2010 年 11 月,在父亲赵老先生亲自见证、同意的前提下,家中三个儿子共同签订书面《分家协议书》:

约定后续拆迁分得的两套回迁房,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以父亲名义认购,但全部房屋权益归赵小弟一人所有,其他兄弟姐妹自愿放弃房屋权利。

协议同时约定:后续老人依旧由赵小弟负责日常赡养照料,老人医疗、后事费用由三兄弟共同承担。

协议签订后,全体子女均知情认可该房屋分配方案。后续老宅顺利拆迁,甲拆迁公司与父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置换取得一号、二号两套回迁安置房。

多年后父母相继离世,回迁房开始办理入住、更名手续。

大部分兄弟姐妹信守承诺、完全认可房屋归赵小弟所有,其中几名兄弟姐妹还收取了赵小弟的补偿款,明确放弃房屋权益。

但已故二哥的家属事后反悔,以未收到补偿款、不知情为由,拒不配合办理房屋更名、签字手续,阻碍房屋确权。

协商无果后,赵小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回迁安置房的全部权益归自己单独享有。

【各方辩解理由】

其余兄弟姐妹(大哥、大姐等)

完全认可当初签订的分家协议,承认已收取赵小弟补偿款,自愿放弃所有房屋权益,同意房屋归赵小弟所有。

已故二哥家属(被告)

表示当初并未参与协议签署,也未收取任何补偿款,若要我方配合过户,赵小弟必须同样支付补偿款,否则不同意房屋归赵小弟所有。

甲拆迁公司、乙置业公司

案涉两套回迁房,系依据拆迁政策、以赵老先生名义合法认购,房款已从拆迁补偿款抵扣完毕。因原房主赵老先生去世,权属存在家庭争议,目前仅为当事人预留房号,待法院明确产权人后,方可办理后续签约、交房、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分家协议真实有效、全家知情认可

案涉分家协议,是家中兄弟在父亲现场见证、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签署,是全家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虚假约定等无效情形。

2、房屋分配以赡养付出为依据,公平合理

多年来赵小弟全程负责父亲日常起居、贴身赡养,协议约定房屋归赵小弟所有,是家庭成员对赡养付出、财产分配的自愿处分,符合公序良俗。

3、全体继承人均无实质异议

所有在世兄弟姐妹均认可协议效力、自愿放弃房屋权益;已故二哥的继承人,仅以未获补偿为由抗辩,未对协议真实性、房屋归属提出权利主张。

4、被告索要补偿款无任何依据

分家协议早已明确房屋归属,且协议中并未约定需要向已故继承人另行支付补偿,被告事后索要钱财属于无理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

案涉拆迁协议对应的一号、二号两套回迁安置房全部权益,归赵小弟单独享有。

【核心判决逻辑】

1、老人在场见证的分家协议,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家庭成员在长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房产分配、赡养约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事后反悔。

2、赡养付出可作为房产分配依据

长期尽心赡养老人的子女,依据家庭协议获得老人拆迁回迁房,符合公平原则和传统美德,法律予以保护。

3、事后反悔、无理索要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家庭成员自愿放弃房产权益、签署分家协议后,事后恶意反悔、额外索要钱财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4、继承人不能突破前代人的有效约定

已故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只能继承前代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否定前代人已签署、生效的家庭协议,无权推翻既定的房屋分配结果。

【律师普法干货】

✅ 1、老人见证的分家协议,是房产确权最强凭证

拆迁房、回迁房提前签订书面分家协议,且有老人在场见证签字,后续家人几乎无法反悔,是最稳妥的房产分配方式。

✅ 2、赡养老人可优先获得房产权益

司法裁判中,多劳多得、赡养优先是核心原则,长期照料老人的子女,依据家庭协议取得房产,合法合规。

✅ 3、家属无权事后临时加价、索要补偿

一旦签署分家协议、确认房屋归属,所有家庭成员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事后反悔、临时索要补偿的诉求,法院一律驳回。

✅ 4、家庭房产纠纷,书面协议大于口头约定

处理拆迁房、继承房分配,务必留存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杜绝后续兄弟姐妹、后代继承人扯皮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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