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释永信案一审终于宣判。

河南省新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应成(原法名释永信)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很多人就问,释永信这么罪大恶极,涉及的数额这么多,将近3亿元,为什么不是死刑呢?

接下来我们就根据他犯的这4个罪名,逐一说明一下。

1.职务侵占罪。

释永信利用担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至2025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侵占单位财物1.31亿余元。

这一行为构成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共分三档刑期,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年有期徒刑和10~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释永信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的结果应该为10~15年有期徒刑。

2.挪用资金罪

释永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至2022年,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5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该行为构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满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条件之一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共分为三档刑期,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7年有期徒刑和7~15年有期徒刑。

释永信挪用资金的数额构成特别巨大,应在7~15年有期徒刑内判处。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释永信从2006年7月以来,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项目及相关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63万余元。

这一行为侵犯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有三档刑期,与职务侵占罪完全一致。

释永信的这项犯罪亦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

4.行贿罪

1995年至2022年,释永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567万余元。

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犯行贿罪的,有三档的刑期,与职务侵占罪的也完全一致。

释永信的该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

5.为啥不会判死刑?

这是因为即便数罪并罚的话,各个罪名里边没有判处死刑的罪名,那么无论怎么并罚也不会判到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