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经费、党费】
对企业的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党组织的党费,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2.【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人民法院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措施,但该账户存入其他款项的除外;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3.【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
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后续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5.【社会保险基金】
对社会保险基金,人民法院不得作为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6.【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7.【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期货公司客户的期货保证金】
期货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该被执行人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保证金账户执行例外情形】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法定保障额度的资金,且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无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资金。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且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无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冻结、划拨账户内对应资金。
11.【结算担保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超出交易所规定数额的资金,且结算会员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无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冻结、划拨该超出部分资金。
12.【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院执行涉旅行社案件,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仅下列情形可执行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合同服务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
(2)旅行社服务未达国家、行业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一律不得执行该保证金,且不得划转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账户资金。
13.【承兑汇票保证金】
人民法院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依金融机构申请,法院应当解除相应部分冻结。
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扣划。
14.【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确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开证银行已对外支付、或受益人单据与条款相符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相应冻结。
因信用证无效、过期、单证不符拒付,或付款后保证金有剩余,保证金功能丧失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扣划。
对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法院依法严肃处理。
15.【设质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一般规则)】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以银行实际托管账户为生效条件,贷款银行对账户内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款项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借款人破产的,银行在未受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6.【设质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例外规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1)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专用账户;
(2)银行扣划账户资金偿还其他贷款,数额超出质押贷款金额;
(3)银行同意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4)银行其他行为违背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17.【职工建房集资款、住房基金】
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人民法院不得作为企业财产执行。
企业自列职工住房基金用途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企业财产执行。
18.【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补贴款、专项贷款、调销回笼款,专款专用。法院对政策性收购业务之外的纠纷,不宜对该类资金、库存粮棉油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19.【凭证式国库券】
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托管凭证式国库券,性质等同于定期储蓄存款,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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