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5月英伟达CEO黄仁勋中国行引发全网热议,辽宁丹东一位28岁农村博主花费百余元复刻其喝蜜雪冰城、吃炸酱面等名场面,十天内涨粉数万,直播间人气高涨。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模仿创作法律边界的讨论,结合法律规定做专业解读。

模仿是创作的自由表达,但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流量时代,创意与合规并行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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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纯复刻公开行为,属于合理模仿不侵权

依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公众人物对他人的合理模仿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本案中博主仅模仿黄仁勋的公开外形、动作及已公开的行程场景,未使用其姓名、商标,未进行虚假宣传,也无侮辱、丑化内容,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创作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需警惕三大侵权红线

1.肖像权与混淆风险:若博主刻意误导公众,宣称自己是黄仁勋本人或与英伟达存在关联,或在商业活动中直接使用黄仁勋的肖像,将构成肖像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商标侵权风险:若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英伟达的Logo、商标,或利用英伟达的品牌影响力进行带货、接商演等商业变现,将违反《商标法》。

3.名誉权侵权风险:若模仿内容包含恶意丑化、歪曲黄仁勋形象的情节,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将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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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作者与平台的双向规范建议

1.创作者:应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明“模仿秀”,避免公众混淆;商业变现前需评估法律风险,不触碰他人权利边界。

2.平台:应加强对模仿类内容的审核,及时处置涉嫌侵权、误导公众的视频,同时保护合法的创作自由。

周兆成律师提醒:

模仿创作是短视频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模仿与二次创作值得鼓励。但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创作者应守住法律底线,在创意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只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才能让创作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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