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相聚、同事聚餐,饮酒助兴是常见的社交方式,但近年来因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一、聚餐饮酒后出意外的,同饮者要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是一种社交行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但当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同饮者就产生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即同饮者参与饮酒的行为,使醉酒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增加了其发生意外的风险。因此,同饮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醉酒者遭受人身损害。如果同饮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就构成了过错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哪些具体行为会导致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判例,同饮者的以下四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强迫性劝酒行为。强迫性劝酒包括使用 “不喝就是不给面子”“不喝不够朋友” 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喝酒、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强行灌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果同饮者明知对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酒精过敏等疾病,或者知道对方正在服用头孢类药物等不能饮酒的药物,仍然劝其饮酒,导致对方发生酒精中毒、疾病发作等意外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送至安全场所。第四,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如果同饮者明知对方酒后要驾车,却不进行劝阻,导致对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在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的案件中,同饮者通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醉酒者本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责任比例的首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如果醉酒者明知自己不能喝酒仍然大量饮酒,或者在饮酒过程中主动劝酒、拼酒,那么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只承担次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醉酒者本人通常需要承担 60% 至 90% 的责任,同饮者承担 10% 至 40% 的责任。
同饮者的过错程度是确定责任比例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过错行为,其严重程度不同,承担的责任比例也不同。例如,强迫性灌酒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一般的劝酒行为,因此承担的责任比例也更高。
聚会组织者的责任通常大于普通同饮者。聚会的组织者对参与聚会的人员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整个聚会的安全负责。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等义务,导致参与聚会的人员发生意外,那么组织者承担的责任比例通常会高于其他普通同饮者。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者通常需要承担比普通同饮者高出 5% 至 15%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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