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6年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齐民规〔2026〕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6〕5号)要求,为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水平,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取暖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6年4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27元/人月(9924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32元/人月(7584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6年4月1日起,城市分散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1291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人员2412元/人年、半护理人员4020元/人年、全护理人员6036元/人年;农村分散特困基本生活标准986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人员2412元/人年、半护理人员4020元/人年、全护理人员6036元/人年;城市集中、农村集中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1291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人员7224元/人年、半护理人员7824元/人年、全护理人员8424元/人年。

三、提高取暖救助标准

全市城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户,农村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提高到300元/户。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是推进《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6年)》工作任务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时间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统计台账登记工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相应数据调整工作。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二)全力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到位。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由本级承担的资金足额筹集到位。合理分配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足额发放到位。除上级拨付资金外,提标增加的资金市本级辖区(不含梅里斯区)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各县(市)、梅里斯区由本区域财政负责。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5月底前完成提标及补发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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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 看齐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贾 玲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