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持续活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部分买受人为规避中介服务费用,在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缔约机会后,绕开中介直接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这一行为不仅侵蚀市场交易诚信基础,更引发大量诉讼争议。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认定,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新裁判规则,从违约构成、责任承担与实务防范三个维度梳理要点,供大家参考。

“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定性

跳单”违约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从条文结构分析,“跳单”违约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其一,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中介人已向委托人提供具有实质价值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二,委托人实际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机会;其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机会,需综合考量房源信息的来源、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委托人与出卖人建立联系的因果关系。若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同一房源信息,且能够证明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机会,则不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与防范路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跳单”行为一旦被认定,委托人应承担支付约定报酬的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标准为基准予以裁判支持。若中介人因委托人“跳单”遭受额外损失,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从防范角度而言,中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跳单”条款,并对房源信息提供、带看过程等关键事实留存书面或电子证据。买受人亦应树立契约意识,在委托中介服务前充分了解合同权利义务,避免因对法律规则认识不足而陷入违约困境。

吕沅锦律师认为,“跳单”违约纠纷的症结在于交易主体对中介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认知偏差。部分当事人将中介服务等同于“信息撮合”,忽视了中介人在交易环节中投入的劳动价值与专业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跳单”行为的审查已趋于精细化,在保护中介人合理利益的同时,亦注重防止格式条款的滥用。因此,交易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完善的合同设计和规范的交易行为,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