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提问:公务人员经常带孩子去单位食堂吃饭,属于违纪行为吗?
看起来,这位提问的,可能是在单位遇到了类似问题,可能要面临被单位处罚的麻烦,或者是影响到了晋升。而他/她自己心里不服,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可以信服的解释。
有网友表示:机关食堂一般由财政或者本单位公用经费进行专项补贴,为的是及时保障本单位在职人员工作日就餐需求。
单位食堂的常见标准为一顿饭成本大12元-17元,单位职工自付2元,剩下的10-15元,由财政补贴。
但享受补贴资格的,仅限本单位在岗职工,家属不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一个公职人员长期携带子女一同就餐,子女还要同等享受财政或者单位公用经费补贴,实质上就是将个人家庭开支转嫁给了财政,因此存在公私不分、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
也就是说,这是违规的。
还有网友说:现在去单位食堂吃饭,我们都要刷脸。第一次刷,单位给餐补;第二次刷,既要按正常的市场价。带小孩子可以去食堂吃,但需要扣全餐的费用。
事实上,多数财政供养单位的食堂管理制度,基本都明确了就餐人员的身份:仅限本单位职工,禁止外人就餐。
即便单位制度没有明文要求,大家也都知道:财政补贴只能面向在职职工发放,这是常识。
职工的子女确实不具备享受补贴的资格,但究竟是否违规,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判断。
比如有人偶尔带孩子来吃饭,还按规定足额付费,这就不违纪;
如果经常带孩子吃饭,但是少付费甚至不付费,就属于侵占公共资源,属于违纪行为。
再说得具体一些。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一般由财政资金补贴运营,福利仅面向本单位在职职工本人。
根据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家属(外单位人员范畴)就餐的具体规定如下:
明确收费要求:外单位人员(包含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需要交纳搭伙费,收费标准可以略高于机关单位支付的人均补助费定额。
费用核算规则:家属交纳的搭伙费,计入食堂管理费收入,纳入食堂内部核算,食堂整体实行"核定管理费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规则。
其他地方及具体单位的食堂管理,会结合上述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细则:比如部分单位允许家属就餐,按要求报备并足额缴费即可;部分单位明确禁止家属经常性就餐,仅在特殊活动中开放家属参与。
所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般不按违纪处理:
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允许带家属就餐,且孩子就餐按成本价/市场价足额支付费用。
属于单位组织家属开放日、节日活动等特殊情形,单位临时允许带家属参与。
而以下行为属于违纪的情形:
经常带家属就餐,且存在少付费、不付费的情况,本质是将本该个人承担的生活成本转嫁由公共财政承担,属于"多吃多占、侵占公共利益":
如果其身份属于D 员,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利用职务影响将个人费用由公家支付)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若条款适用牵强,也可适用第121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
若其身份属于一般公职人员,可对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属谋取私利,同样符合违纪认定。
此外,该行为也违反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重的可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网友们对此反应不一,多数人认为不就一个孩子吗?能吃多少?没必要上纲上线。但问题是,今天可以带孩子来占单位便宜,明天就不知道还要做出什么举动来。
既然有制度,就应该统一遵守,体制内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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