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引言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处置资产,但实际已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人又应尽到何种注意义务?本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5个典型案例,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公司公章管理的责任等核心问题,提炼裁判规则,为公司及交易相对人提供实务指引。

关键词:职务代理 表见代理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善意相对人

裁判规则概览

案例解读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内部免职通知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件名称: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致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767号

案情简介:卞化石在现代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代表现代公司与对方签订协议。现代公司主张卞化石已于此前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其签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卞化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直代表现代公司签署文件。尽管现代公司举证证明卞化石已于2014年10月24日经现代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但该通知系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即使卞化石实际已不具有代理权,与卞化石签订协议的相对方仍有理由相信卞化石有权代表现代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卞化石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双方签约的效力

案件名称:天津市电焊条公司、天津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796号

案情简介:侯立尊同时担任金燕焊接公司、金桥焊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电焊条公司主张该行为构成双方代理,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侯立尊作为金桥焊材集团和金燕焊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当然归属于公司,并不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代理行为。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并未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置公司所持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而金燕焊接公司章程亦未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置公司所持股权作出权限或程序性限制。故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双方签约,不构成双方代理,协议不因此无效。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性质: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案件名称:胡叶发、惠州市龙宸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案情简介:胡叶发在担任龙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与仁合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后胡叶发以个人名义主张其系该协议项下的实际权利人,要求仁合公司向其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胡叶发在签约时系龙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代表的龙宸公司承担。胡叶发尽管签约时系持有龙宸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其代表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代表的龙宸公司承担。在龙宸公司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胡叶发以个人名义依据协议约定向龙宸公司、仁和公司主张协议项下的权利归己享有,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四、公司公章的管理责任:对内管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件名称:上海顺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36号

案情简介:上海顺钰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部分抵扣款项应予扣除,涉及镇江中住印章的使用和保管问题,江苏中住对印章的管理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公章管理问题,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确认了相关协议加盖公司印章的效力,未因公章管理问题否定协议效力。公司对公章的管理属于内部治理问题,公章由他人保管并使用,公司对此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实务指引

面向公司

一、及时公示高管变更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外,应及时向重要合作伙伴发出书面通知。内部免职决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公司仍需对原高管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二、严格管理公章及授权文件: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应建立公章使用审批制度。公章由他人保管或使用的,应签署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公司不得以内部管理不善为由,否定已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的效力。

三、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处置公司重大资产(如股权、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权个人决定。

四、对员工权限作出明确界定:应在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员工(尤其是总经理、项目经理等)的职责权限,并对重要合作伙伴进行必要告知。

面向交易相对人

五、审慎核实对方代表权限:与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核实签约代表的身份和权限。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存在过失的,可能无法主张表见代理。

六、对关联交易保持警惕:对方代表与交易相对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已获得公司内部授权,避免因明知越权而无法主张交易有效。

七、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开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人员等登记信息,作为判断对方代表权限的参考依据。

八、保留交易过程证据:应妥善保管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授权文件等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主张善意相对人身份。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