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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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借贷、欠款纠纷中,经常会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的书面承诺、并加盖公司公章。

那么,法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并盖公章,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最高院在《陈松与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项目未能开工将退还投资全款,并在承诺书中签署个人名字、加盖公司公章的,根据承诺书内容及字面语义可以判断法定代表人系返还款项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张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返还投资款的条件成就时依照承诺返还相应投资款。

裁判观点简析

1. 文书文义优先,“我”直指自然人本人

法院认定意思表示归属,优先依据文本字面语义判断。承诺书明确使用第一人称“我愿还款”,该人称代词的语义主体只能是签字的自然人本人,而非公司法人。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直接锁定个人偿债的真实意思,不能随意扩张解释为公司意愿。

2. 加盖公章不当然否定个人意思表示

公章仅能证明案涉债务与公司存在关联,可佐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无法覆盖、抵消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的独立还款承诺。职务行为不等同于免责行为,加盖公司公章是公司担责依据,个人签字+个人还款表述,是个人担责依据,二者可以并存。

3. 构成合法债务加入,应当连带清偿

陈某以个人名义作出独立还款承诺,属于典型的债务加入行为。债权人接受该承诺后,法定代表人即成为共同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公司一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任选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债权。

4. 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职务身份规避个人责任

法律禁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务身份规避个人偿债义务。在文本表述明确指向个人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履职行为”为由抗辩免责,否则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合法信赖利益。

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司法区分标准

认定公司担责(无个人责任):文书表述为“本公司愿意还款”“公司承诺清偿”,仅体现单位意志,无个人专属表述。

认定个人+公司连带担责:文书出现“我愿还款”“本人承诺偿还”等第一人称表述,同时存在个人签字、公司盖章,双向成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商事文书以文义为核心判断依据,职务身份不能抵消个人明确的偿债意思表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而言,出具还款承诺、对账文件时,务必严谨规范表述,如需仅以公司名义担责,必须统一使用“本公司”主体表述,杜绝“我、本人”等个人化措辞。对债权人而言,若需锁定个人连带还款责任,可刻意留存个人还款承诺、签字原件,实现公司、个人双重兜底保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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