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河南新乡中院对释永信犯罪一案一审宣判。
根据报道,释永信一共犯了四项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我们注意到,释永信的这些犯罪都不只是近期的,而是持续了很久的。
其中职务侵占罪是从2003年开始的,挪用资金罪是从2012年开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从2006年开始的,而行贿罪却是从1995年开始的!
按照最早年限1995年的话,至今已经满了31年了。
而我们熟知的刑法的最长追诉是在是20年,这种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吗?还能追究吗?
这就不得不提一下,我们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的问题了。
1.追诉时效的基本规定。
由于人毕竟是有可能变好的,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他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也没有新的犯罪,变好了,那么过了相关的期限,相应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再予以刑事追究了。
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在刑法第87条之中,根据规定:
- 法定最高刑<5年的,为5年。
- 5年≤法定最高刑<10年的,为10年。
- 10年≤法定最高刑≤15年的,为15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20年。
如果超过20年以上,还必须追究的,那必须经过最高检察院的批准。
释永信所触犯的四项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无期徒刑,而结合他的犯罪数额的相应的法定最高刑都不超过15年。
也就是说,他的最高追诉时效应该是15年。
2.追诉时效可以延长。
刑法第88条规定,如果已经在刑事立案之后,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刑事立案了,就不会再有任何时间限制了,哪怕过100年也是可以追究的(但是前提是人活着)。
即便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只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也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
但是,释永信显然没有这些情况的。
3.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
其实这就是释永信之所以过了30多年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时起计算的,但是如果他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那么是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
与此同时,如果他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的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时效是要从后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看,释永信所犯的这些罪名:
他犯行贿罪的时间是从1995年持续到2022年,这是显然可以认定为持续犯罪,因为他在持续不停的犯行贿罪。
那么行贿罪的追诉时效就是要从2022年开始计算,即便按最短的追诉时效,也应该计算5年,也就是计算至2027年,因此,是不超过追诉时效的。
当然与此同时,他还触犯了另外三项罪名。另外三项罪名,即便单独过了追诉时效,由于他行贿罪的追诉时效可以计算至2027年,所以说也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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