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品牌价值的日益凸显,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以牟取不当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市场主体以“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批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社会热点词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已从单纯的行政违规演变为涉及民事侵权、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复合型法律问题。针对这一乱象,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翃律师结合《商标法》最新修订内容与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框架与维权救济路径,为企业品牌保护提供参考。
法律规制体系的层级建构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首次将规制恶意注册的时间节点提前至商标申请阶段,实现了从“事后救济”到“前端拦截”的重大转变。该条款将“使用目的”与“主观恶意”作为并列要件,要求审查机关在初审阶段即可依职权主动驳回恶意申请,无需等待在先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同时,《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进一步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恶意申请行为予以处罚的权限,由此在代理机构准入、行政审查、司法惩戒三个层面形成递进式规制链条。
法律责任与多元救济路径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这意味着恶意抢注行为一旦进入使用阶段并构成侵权,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此外,恶意抢注行为还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反复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囤积牟利,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仍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获准注册的恶意商标,任何主体均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受五年争议期限的限制。
杨翃律师认为,商标恶意抢注的治理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协同发力。2019年《商标法》修订在制度设计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但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规则,并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权利人在遭遇恶意抢注时,应当综合运用行政异议、无效宣告与民事侵权诉讼等多元救济途径,及时固定申请人的恶意证据,包括批量申请记录、兜售商标行为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的缺失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支撑权利主张。对市场主体而言,尽早完成核心商标的注册布局,建立常态化的商标监测机制,是防范恶意抢注风险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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