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常会听到传唤、传讯、拘传等词,不少小伙伴可能分不清这几种措施的适用场景。今天,小南就聊聊这个话题,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传唤】
1. 法律出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都对传唤有相关的规定。
2. 含义及适用场景:刑事传唤属于侦查通知性措施,针对的是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立案后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需要持传唤证。不同于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无强制传唤,也即刑事传唤只是通知性的侦查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无强制力。
3. 传唤期限: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 口头传唤或者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能否强制传唤或者现场拘传?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如下:传唤只是侦查性的通知措施,不属于法定强制措施,因此无强制力,另外,刑事传唤中无强制传唤;没有持拘传证,不能因为嫌疑人拒绝传唤就现场进行拘传,如果出现该类情况,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拒绝传唤的事实,报批拘传手续,持拘传证进行拘传;除非出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定可以先拘留的情况,可以先行拘留,强制到案后24小时内补办拘留手续。
【传讯】
传讯是一种非法定的措施,是专门针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专属到案通知,其本质是特殊的刑事传唤。传讯无直接强制力,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传讯,可以立即拘传,传讯的时候需要持传讯通知书,传讯后的时间和刑事传唤一致。
【拘传】
含义:所谓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之一,具备强制力。
适用对象针对的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两种:1.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即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一定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且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需要对其继续侦查时,可以直接适用拘传,而无需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
2. 公安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传唤后,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接受讯问时,可以适用拘传,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适用程序:1.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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