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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Rush 相关治安案件时,郑律师注意到,很多当事人在办案期间都曾被使用戒具,比如手铐,甚至还有人被戴上头套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即便不熟悉具体法律规定,也会觉得:像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这类一般性、情节较轻、没有现实紧迫危险的治安违法案件,通常并不需要对当事人使用手铐。

但前段时间,郑律师代理的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行政诉讼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自己在被传唤时遭到使用手铐。对此,被上诉人代理人在庭审中竟称:“传唤是可以使用手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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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被执行拘留使用手铐的照片⬆️

执法者并不当然懂法

因此,本文想和各位聊一聊:法律规定中,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警具;如果不幸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初步判断对方执法是否合法;以及事后应当如何取证,尽可能保障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1.法定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各位注意看第二项,法律写的是“拘传、强制传唤”,并不是普通传唤

更重要的是,即便属于上述法定任务,也不是只要执行这些任务,就可以机械地、当然地使用手铐。

第八条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换言之,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执行的是法律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任务,例如拘留、押解、强制传唤等;

第二,现场存在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现实风险。

如果只是普通传唤,违法嫌疑人配合到案,没有逃跑、暴力反抗、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却仍然被直接戴上手铐,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存在合法性问题。

2.不能把方便办案当成使用手铐的理由

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可能会认为,给当事人戴上手铐,是为了防止意外、便于管理、降低风险。但问题在于,警械不是一般管理工具,更不是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工作而随意使用的工具。

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直接限制人的身体自由,也会对人格尊严造成明显影响。

前段时间,还有一名客户向我们反映,自己在被带往医院做拘留体检时,不仅被使用了手铐,还不被允许佩戴眼镜,自己并不属于以上法定可以使用手铐的情形。

这件事真正刺痛人的地方,不只是程序是否合法,更是人格尊严是否被尊重

对近视人员而言,眼镜不是装饰,而是正常观察环境、保障行动安全的基本工具;手铐也不是普通管理工具,而是具有明显强制性和羞辱感的警械。尤其是在医院这样的公共场所,一个人被摘掉眼镜、戴着手铐接受体检,必然会承受周围异样目光和心理压力。

即便涉嫌违法,当事人也仍然享有人格尊严。

执法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但不能把“方便管理”变成“不留尊严”。

如果没有脱逃、行凶、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就不应把手铐当成惯例,更不应让一个普通治安案件当事人在公共场合承受额外羞辱。

法律之所以对其使用设置严格条件,就是为了防止执法权被滥用,防止普通行政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被不必要地羞辱、恐吓或者控制。

特别是在一些情节轻微、没有暴力危险、没有逃跑风险的治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只是被通知到案、配合接受询问,执法机关却动辄使用手铐,实际上就是把例外措施常态化,把强制手段便利化。

这显然背离了法律规定的本意。

3.如果遭遇违法使用手铐,应当如何取证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被带走时,手机往往已经被收走,现场也不具备自行录像、录音的条件。

因此,证据非常关键。

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会寄希望于调取执法记录仪录像。

但律师建议,与其完全依赖他人的执法记录仪,不如指望自己

各位看完这篇文章后,不妨在上下班回家时,顺便观察一下自己居住的居民楼走廊、大堂、电梯、地下车库等物业公共管理区域,是否安装了监控设备

之后,一定要去物业看一下这些摄像头的拍摄角度、清晰度,知晓它们能够拍到哪些范围

如果不幸遇到类似情况,在被使用手铐等警械后,经过上述摄像头能够拍摄的区域时,一定要有意识地让摄像头记录下相关画面

比如,进入电梯时,可以面向摄像头,抬起双手假装擦拭额头汗水;经过大堂、走廊时,可以放慢脚步,尽量让被束缚的双手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也可以假装摔倒,正面展示自己被使用手铐,以及艰难起身的画面,留下一个明显的帧,便于日后查看。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客观监控留下“当时确实被使用警械”的画面。

至于以后如何取得这些故意留下的音像资料,本文不便展开。各位如有更好的取证思路,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4.律师观察

写到最后,郑律师还是想提醒各位一句:不要把这些问题只看成“程序瑕疵”。

手铐、头套、摘眼镜、公共场所押解,这些细节看似发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但它们真正触碰的,是一位公民最基本的体面和尊严。

一位公民涉嫌违法,不代表他就不再是人;一位公民接受调查、处罚,也不代表他就可以被随意展示、羞辱。

法律赋予执法机关权力,是为了维护秩序,不是为了贬损人格;法律允许使用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现实危险,不是为了让普通公民在恐惧和难堪中学会服从

每一次不必要的手铐,每一次没有理由的羞辱,每一次“反正他们也不懂”的随意执法,伤害的都不只是某一个当事人,而是所有公民对法治的信任

所以,各位遇到执法时可以配合,也应当冷静,但请记住:配合执法,不等于放弃尊严;接受调查,不等于任人摆布。

人,首先是人

公民,首先有尊严

这是法律的底线,也应当是执法最基本的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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