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拨打电话主张债权,即便接听者并非债务人本人,只要能够证明通话目的是主张还款、提出履行请求,即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时效从主张权利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实务问题

给债务人打电话催债,对方没亲自接,能不能算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意见

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出借资金,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多次向债务人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并录音,主张偿还欠款,部分通话由他人接听。担保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审查认为,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登记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话内容明确指向清偿案涉债务,目的系提出履行请求,即便个别电话非债务人本人接听,亦足以证明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该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于通话当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债权人起诉未超过重新计算后的时效期间,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认定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明确电话主张债权的时效中断认定标准,不苛求必须债务人本人接听;强化对积极行权债权人的保护,防止债务人以未亲自接听为由恶意逃避债务,统一电话催收的裁判尺度。

法律评析

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是债权人以明确方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其未怠于行使权利。拨打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主张还款,是直接、有效的权利主张方式,符合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的法定中断事由。

法律保护债权人合理行权,不设置过于严苛的形式要求。只要拨打的是债务人常用、已知、登记在册的手机号码,通话内容明确催款、主张债权,即便个别时段由家人、同事等代为接听,亦应认定请求已到达债务人可支配范围,产生中断效力。

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行权,而非纵容逃债。债权人已通过电话积极追讨,尽到合理注意与行权义务,债务人不得以 “未亲自接听” 这种微小程序性瑕疵,否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进而逃避债务。司法裁判兼顾形式规范与实质正义,降低债权人行权门槛,弘扬诚信履约,制裁不诚信的时效抗辩。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2434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