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被挂靠企业未投入资金、未参与管理,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作为被挂靠企业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实务问题

挂靠干活的工程款,被挂靠方欠债了,别人能执行这笔钱吗?

裁判意见

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挂靠被挂靠企业施工,发包人对此明知。被挂靠企业未投入资金、未参与施工管理,仅出借资质,工程款基本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后被挂靠企业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笔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法审查认为,强制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自有责任财产。本案中,被挂靠企业并非真实权利人,仅为名义主体,未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享有工程款债权。案涉债权归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财产,不能被执行。原审判决排除执行并无不当,驳回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明确挂靠工程款归属的实质认定标准,刺破名义主体外观,保护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防止被挂靠方债务牵连实际施工人,统一执行异议之诉裁判尺度。

法律评析

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仅执行被执行人的自有财产。在挂靠施工中,不能仅以合同名义主体判断债权归属,而应进行实质审查,看谁实际投入、谁实际施工、谁实际管理。

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不投资、不管理、不收款,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非真实权利人。根据民法典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以挂靠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不因此取得合法工程款债权。

发包人明知挂靠存在,且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签证、结算、付款,真实交易发生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此时工程款债权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不能作为被挂靠企业的责任财产被执行。该规则既维护交易真实权利状况,也优先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