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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1日晚,外卖骑手小卢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天津西青区一路口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当场死亡。事发当天,小卢通过美团平台投保“众包骑手意外保险”,保费3元从配送费中自动扣除,意外身故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为当日19:03至次日1:30。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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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交警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小卢驾驶的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小卢无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登记上牌。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作出拒赔决定。小卢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委托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金。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指出: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为第三方公司,但保费实际由小卢本人支付,保单在小卢接首单时自动生成,不购买则无法接单,故实际投保人为小卢本人。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小卢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从未就该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马律师援引《保险法》第30条: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普通公众对“机动车”的理解是外观、动力符合机动车特征且可办理驾驶证照的车辆。而当地交管部门并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管理,小卢客观上无法上牌、也无法申领驾驶证。因此,该车辆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交通工具”。

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实际投保人为小卢本人,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案涉车辆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卢的四名家属支付保险金6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案警示:互联网短期保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否则无效;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应以普通人认知为准,不能以事后鉴定倒推;遇到类似拒赔,应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