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务中,程序正义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它直接关系到一栋房屋能否被合法拆除、一份村务信息能否被依法公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杨念平,累计代理征地拆迁相关案件2000余件,实务经验丰富。近期,杨念平律师携团队主办律师袁海超办结的两起案件,分别聚焦拆违执法程序、村务公开监管职责两大维度,厘清行政机关履职边界,为同类群众维权提供清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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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为杨念平律师,图右为袁海超律师)

福建F市林先生二人强制拆除房屋案

林先生二人于2015年4月取得了案涉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批用地面积分别为100、120平方米,许可建筑为三层框架结构、单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2019年,二人在审批地块建成8层楼房,占地面积近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

数年后,案涉房屋所在片区被纳入道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双方因补偿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当地镇政府以二人房屋超审批面积、超出许可有效期建房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案涉建筑系违建,责令二人限期自行拆除。在二人未配合的情形下,镇政府于当年7月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并于9月组织人员对整栋建筑强制拆除。

林先生二人不服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先行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4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随后,二人委托在明律所杨念平律师与袁海超律师介入维权,提起新的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当地镇政府提出三项抗辩理由,主张自身拆除行为合法,其一,依据地方违建处置规定,其享有处置违建的法定职权;其二,案涉房屋超出规划许可规模与期限,属于违法建筑;其三,拆除前已送达限拆决定、强拆公告等,履行了前置告知程序。

杨念平律师聚焦案件核心程序瑕疵,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强制拆除直接依据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于2025年4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生效,这意味着镇政府基于违法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已无合法依据。此外,镇政府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不满6个月时,即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无视了当事人对限拆决定依法救济的权利,构成明显的程序违法。

今年1月,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对林先生二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的价值在于:乡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工作,须核查作出拆除依据的前置处罚、限期拆除文书是否合法。若基础文书经司法认定违法,后续所有强制执行行为均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确认强拆违法,主张行政赔偿。同时,案件也提醒农村自建房权利人,房屋建设应当严格遵循规划许可载明的面积、层数、建设时限,避免超规建设引发执法争议。

山西T市边先生村务公开监督履职案

拆违强拆案厘清了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程序边界”,本案则明确了基层政府“监管职责的履行标准”,破解村改居后村务公开推诿、监管缺位的实务难题。

委托人边先生系山西省T市某村村民,2017年当地完成撤村建居改革,原村委会变更为社区居委会,2018年另行设立“xx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合作社”)承接原村集体经济事务。

因片区启动城中村改造,其名下房屋、林地被纳入拆除范围,为了解片区拆迁补偿标准、集体资金分配明细等信息,2024年7月,边先生父亲向居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全面公开既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4项涉征地村务信息,但居委会未作答复。同年11月,其又向属地镇政府邮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居委会完整公开相关资料。但镇政府仅向居委会下发一份督促函,未跟进核查居委会落实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

直至行政复议阶段,居委会才出具书面回复,称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未经其他村民本人同意不宜公开”,部分信息“不存在”。区政府据此驳回边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边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村改居后集体经济事务由合作社负责,居委会不再承担村务公开职责,镇政府下发督促函即已完成履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无奈之下,边先生委托杨念平律师及袁海超律师寻求救济。

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在二审上诉中指出,其一,撤村建居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去向等村务信息的公开,依法应由居委会、合作社承担,二者不能互相推诿,边先生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合法有据。其二,无论居委会还是合作社,在上诉人申请未获答复的情况下,镇政府均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和监督职责,且该监督必须是实质性的——仅下达一份督促函再无下文,不构成依法履职。

今年4月,T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镇政府在60日内对边先生的申请事项履行调查核实及监督职责。

本案厘清了村改居背景下乡镇政府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边界。村改居不免除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能以集体经济职能划转推诿村务公开监督义务;镇政府仅下发督促函却不跟进落实、不答复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村民可通过村务公开获取拆迁补偿标准,为补偿协商、赔偿诉讼留存证据,知情权是征拆维权的前置基础。

结合两起典型案件,杨念平律师说:“征收拆迁维权的核心是厘清征收部门每一步行为的法定标准,其作出任何处置、监管行为,都需要完整、规范履行法定程序。无论是房屋拆除执法,还是村务信息监管,基层行政机关不能简化流程、变相推诿群众诉求。”她表示,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权益受损情形,应当完整留存全部沟通、文书证据,通过分层、有序的行政复议、诉讼渠道,依法主张自身财产权、知情权。

在明律所团队始终深耕征地拆迁行政法律服务领域,依托海量办案经验,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分层化维权策略、专业化庭审抗辩,精准破解各类征拆疑难纠纷,全力守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持续以个案裁判推动基层征拆执法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