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华网发布漳州有关部门就问题杨梅所做的通报。该通报说,读到媒体报道后:

“漳州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组织多部门赶赴浮宫镇、白水镇开展联合执法,迅速调查处置,对媒体暗访涉及的杨梅收购点逐一核查,发现实际涉事收购点共5家,查扣问题杨梅225公斤和一批违规添加剂,并立案调查。持续溯源,追查违法行为,追回问题杨梅540公斤,查扣违规添加剂20.1公斤,行政立案12起,刑事立案2起、刑事拘留5人。”

通报还表达了漳州的承诺:

“杨梅是漳州的特色优势农产品,是重要的民生产业。我们十分珍惜,将以此为鉴,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彻底整治杨梅违规使用添加剂问题,确保果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果农利益,保护守法企业利益。”。

最后通报还表示了歉意:

“我们对此次事件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将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食品安全。”
我注意到了通报的落款是“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读完报道,忍不住想提几个问题:

第一:我查了百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归属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次出现的杨梅问题虽然涉及食品安全,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市场监督管理的失位。那为什么落款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甚至是漳州市人民政府?

就这次杨梅事件所产生的影响和伤害而言,我以为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面道歉显然级别不够。

要问的问题是:市政府所属的部门管理失位。具体单位当然要道歉,但市、局主管领导难道不应该道歉?

第二:通报的道歉用对消费者带来“困扰”一词。对于那些已经吃了杨梅的消费者而言,这难道仅仅是“困扰”?违规使用添加剂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岂能用“困扰”一词轻描淡写地粉饰过去?

该道歉仅对消费者做出,难道他们不应该对遵纪守法的杨梅种植户做出道歉?因为他们监管失位,守法果农的杨梅大量滞销,据报道损失惨重。他们对这些果农难道就没有一点愧疚?

要问题的问题是:这样敷衍了事的道歉哪里有“深表”可言?

第三,通报说有关部门“对媒体暗访涉及的杨梅收购点逐一核查”。他们怎么就能确定问题仅仅发生在媒体暗访的杨梅收购点?漳州一共有多少家收购点?其他没有被媒体暗访的收购点是否有这种情况?

要问的问题是:他们到底做过全面调查没有?如果有,为什么不提供具体调查数字?

第四,通报有说“追回问题杨梅540公斤”。540公斤是从哪里追回的?调查部门是否有调查违规使用添加剂浸泡杨梅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杨梅难道仅发生自5月15日起?在这之前问题杨梅有多少发往各地?有多少已经被售出和食用?还有多少商贩有库存?

按常规的调查程序,通常会估算、甚至确定问题杨梅的总量。不然,有关部门提追回540公斤问题杨梅有什么意义呢?

通报说,查扣违规添加剂20.1公斤,都精确到小数点了。他们是否有调查这些不法分子一共购买了多少公斤违规添加剂?一共用了多少?这20.1公斤添加剂是在五个收购点发现的?

要问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到底彻底调查了没有?他们是否真的掌握全面的情况?

第五,调查部门有调查过问题杨梅是否被食用吗?如果有,那他们是否考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他们是否有建议相关消费者去医院做相关的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检查费用。

要问的问题是:如果问题杨梅对身体确实有伤害,那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考虑对食用问题杨梅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对身体出现问题的消费者提供医疗救助费用?

当然,这里涉及到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不法商贩难道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费用吗?

第六,该得到赔偿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守法的果农。事件发生后,看到有人呼吁不能让老实巴交的果农吃亏,意外之意,消费者还是应该买杨梅。

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消费者买单?发生了如此重大的食品“投毒”事件,消费者还敢用生命健康去表达同情吗?难道政府、我们的法律不应该让那些不法分子赔偿果农的损失吗?这些不法分子难道不应该赔得倾家荡产吗?

第七,通报说的“5月16日至5月20日12时,共检验杨梅639批次,全部合格”。这639批次是什么概念?全部杨梅?还是抽检?抽检比例多少?

说实在的,靠媒体暗访才发现问题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检验还有公信力吗?

要问的问题是,这次检验是否聘请了第三方专业部门?如果是,那为什么不公布具体的检验部门?

第八,通报还提到了追责。这份通报说行政立案12起,刑事立案2起、刑事拘留5人。

行政立案的对象是谁?涉及多少人?究竟是哪些人?为什么对这些人仅行政立案?刑事案件2起?五个涉事点,为什么仅两起刑事立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刑事拘留5人,这5人到底是什么角色?到底涉嫌犯了什么法?

要问的问题是:既然涉及到三种处罚,那通报为什么不把情况说具体、说清楚?

第九,还是追责,有关部门是否有调查为什么在记者暗访前,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没能发现问题?

通报说:从5月15日起开展45天专项整治,覆盖所有杨梅收购点,开展全过程监督。“将以此为鉴,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彻底整治杨梅违规使用添加剂问题,”

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问题发生前不“最”、“最”、“最”?过去有监督吗?如果有,哪究竟是谁失职或渎职?如果没有,哪又是谁失职或渎职?过去有展开全过程监督吗?如果有,这究竟又是谁的失职或渎职?如果没有,这里难道没有涉及失职或渎职?

第十,问题发生在漳州,揭露问题的是媒体。显然漳州有关部门监管失位。通报的结束语说“食品安全无小事,群众利益大于天”。对于大于天的事情,仅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面做这点语焉不详的通报合适吗?

所以第十个问题是:为什么不见漳州的上级部门对漳州出现的问题表明态度?上级部门会调查并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吗?

图片来自:《第一帮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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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第一帮帮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