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购单价400万设备当月用可否2025年度一次性扣除 (6月4日)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台单价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
请问我公司新购入的上述设备是否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你公司2025年12月购买单价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的,不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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