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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官网发布了2个征地相关公告。

《关于深赣共建产业园3#4#地块标准厂房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涉及唐江镇大岭村山塘里组、山塘东上组、老张屋组,面积约226.749亩。

《关于深赣共建产业园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拟征地总面积75.609亩,涉及太窝镇太和社区,唐江镇大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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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位置,红线图在最后

来看看详情:

关于深赣共建产业园3#4#地块标准厂房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深赣共建产业园3#4#地块标准厂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涉及唐江镇大岭村山塘里组、山塘东上组、老张屋组,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土地面积:约226.749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3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唐江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唐江镇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9日。(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预公告同时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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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赣共建产业园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拟订了深赣共建产业园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太窝镇太和社区,唐江镇大岭村。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防护绿地,拟用于深赣共建产业园配套绿地及道路项目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75.609亩,其中:水田13.7444亩,旱地15.7751亩,林地22.845亩,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及其他农用地11.0096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2.2349亩。按土地权属分:太窝镇太和社区张连坑组54.4095亩,唐江镇大岭村山塘东上组21.19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太窝镇、唐江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 <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太窝镇、唐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中心、太窝镇人民政府、唐江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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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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