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6月3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何某(下称当事人)因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猪肉(又称白板猪肉),被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猪肉6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5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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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板猪肉”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群众举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八一街道某路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该路段路边摊位经营的66公斤猪肉胴体,表皮上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也未能提供上述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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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板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将自家养殖的一头生猪进行宰杀,自己及邻居留存部分食用后,剩余80公斤的猪肉由雷某拿到摊位进行销售,销售价为9元/斤。经核实,当事人所售猪肉未经检疫检验,因此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售出上述猪肉14公斤。经核算,上述涉案猪肉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252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未接到群众因食用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肉导致不良反应的投诉,亦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了其他社会不良后果。

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行为。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张明亮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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