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日前,枇杷芒、樱桃李、草莓柿子、木瓜蜜丁橙……一批自带“跨界混血感”的水果在线上线下市场迅速走红,这些名字让消费者对水果的口感和味道充满想象,然而当消费者满怀期待地拆开包装后才发现并非如此。

“枇杷芒”是芒果的一个特殊品种,并不是枇杷和芒果的杂交果。它原产于泰国,因为长得像枇杷、味道像芒果而得名。

“草莓柿子”是‌番茄的一个特殊品种‌,因为成熟后果面带绿、口感酸甜像草莓而得名。

对于此类现象,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成果转化处处长司鹏认为:“多种水果命名的品种,有些是通过种间杂交培育出的新品种,有些只是表现出了另一种水果的风味。水果种类丰富,对消费者而言有了更多的选择;对商家而言,在宣传时应客观描述水果的性状,不要误导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等形式标明品名等信息。

部分商家将“风味描述”偷换为“品种来源”,并进一步暗示其为“杂交新品种”,让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产生误解。

与此同时,今年以来,一批误导性商标如“手打”面实为机器制作、“零加”并非零添加等“心机商标”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涉嫌违反相关法规。

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周斌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手打”暗示手工工艺、“零加”暗示成分没有添加剂,均属于对商品品质作了超出现实的表示,依法应予无效宣告。若上述“手打”等标识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意图“搭便车”“傍名牌”,则还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混淆行为。

周斌委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务必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同时,消费者可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举报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推动其依职权宣告无效,从源头遏制此类乱象。

针对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一系列营销行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农产品命名与标识规范,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模糊命名的商品依法查处,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电商平台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商品名称与详情信息,应要求商家同时标注品种真实名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消费者也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不被新奇品名误导,拒绝为概念溢价买单。(魏蔚)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