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龚雪 通讯员 娄云丽

2026年6月5日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彰显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法治力量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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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受罚 复绿有责——郭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其购买的某村民组树木,共计采伐立木蓄积141余立方米。砍伐区域位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河南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林地资源对维系区域生态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对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滥伐林木行为依法予以惩戒,体现了司法对生态安全红线的刚性守护。同时,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并未将案件处理止步于刑事制裁,而是将生态修复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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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植树节期间,罗山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联合多部门深入涉案山林砍伐现场,全程监督、专业指导被告人开展补植复绿作业。被告人郭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标准,自行组织人力、机械在原地补种林木,切实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本案实现了从“惩罚犯罪”到“修复生态”的司法理念转变,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恢复,传递出“毁林者必担复绿之责”的鲜明导向。

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自陷法网——胡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胡某某联络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其前往罗山县辖区淮河河道内捕捞河蚬、螺蛳等水产品。王某某遂邀约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参与捕捞作业,并承诺支付劳动报酬。为方便实施非法捕捞,胡某某统一调配作案物资,安排货车及吊车将王某某提供的船只和捕捞设备从固始县运至罗山县东铺镇淮河河道附近。同年1月,王某某和程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河蚬和螺蛳的捕捞作业,当日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船只和捕捞工具被依法扣押,经称重渔获物共计700公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二被告人自愿增殖放流及其他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淮河是罗山县境内主干水系,滋养着县域水域生态系统,维系着区域水生生物平衡,是沿岸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使用泵吸式、电网式等破坏性工具非法捕捞,不仅造成水产资源枯竭,还直接破坏河床生态、污染水体环境,对淮河流域生态安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本案中,法院坚持全链条追责,对非法捕捞的组织者、实施者依法予以惩处,彻底斩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同时依法没收违禁作案工具,从源头防范同类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审理与宣判,向社会明确释放“禁捕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引导沿岸群众自觉遵守禁渔制度,主动参与水生生态保护,共同守护淮河碧水安澜。

假借种植名义非法采矿获刑——黄某某非法采矿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种植油茶整修梯带为由,伙同他人在罗山县山店乡两个自然村的村民自留山上擅自开挖石英石,并将所采石英石转运售卖,非法获利共计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补植复绿,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

山地林地、矿产资源是县域重要的生态资源与自然财富。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占国家矿产资源、扰乱矿产开采管理秩序,还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诱发地质灾害,严重损毁山地生态环境,并侵害周边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行为人假借种植油茶的名义隐蔽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犯罪手段具有较强迷惑性,是县域内山地非法采矿类案件的典型形态。罗山县法院依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既严厉打击了借农业开发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灰色利益链条,也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者。

本案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和辖区群众,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均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农业种植、土地整改等名义变相非法采矿。人民法院将持续强化自然资源司法保护力度,筑牢县域山地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编审: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