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罪从无与口供定案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核心准则,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天然存在不稳定性,容易受到讯问环境、当事人心理状态等因素影响出现偏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条款从法律层面直接确立了“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认定环节的具体体现。

在上海市本地刑事司法实践中,柳向律师办理的多起证据存疑案件中,均严格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例如一起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当事人仅作出了认罪供述,缺乏涉案资金流水、获利凭证等客观证据印证供述的真实性,柳向律师通过解构控方证据链条,提出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辩护意见,推动案件对当事人袁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处理,最终该刑事案件被转为行政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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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问题专业解答

Q1:什么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只有口供没证据”?

A:法律层面的“只有口供没证据”,特指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一方的认罪供述,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间接证据能够印证供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仅依靠被告人承认实施盗窃的供述,没有查获被盗赃物、没有作案工具、没有现场痕迹物证,也没有其他证人能够佐证案件发生,就属于典型的只有口供没证据的情形。

Q2:多个共犯的口供互相印证,是否还属于只有口供?

A: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共同犯罪中多个被告人的口供互相印证,如果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佐证,仍然属于“只有口供”的范畴。因为共犯之间存在串供、推卸责任、屈从压力作出不实供述等可能性,仅依靠共犯之间的口供互相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据此定罪。

Q3:疑罪从无原则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吗?

A:不是,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全流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都应当贯彻该原则。侦查阶段发现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该原则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Q4:只有口供没证据,当事人不认罪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A:我国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禁止因当事人否认指控就从重处罚,定罪量刑必须依靠证据,不能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作为定罪的依据,更不存在因为证据不足当事人不认罪就从重处罚的说法。反过来,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指控其犯罪事实,但当事人却拒不认罪,则面临从重处罚的可能。

Q5:疑罪从无会不会放纵真正的犯罪?

A: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是防止冤枉无辜,现代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错放只是放纵了一个可能的犯罪,而错判则不仅冤枉了一个无辜的人,还真正放纵了犯罪,同时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制度,不会损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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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有口供定案的实践误区与风险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被告人都认罪了,就肯定是有罪的”,这种认知忽略了口供本身的不稳定性,也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过往公开披露的多起冤假错案,均存在轻信口供、忽略客观证据审查的问题,多数错案都是在只有口供、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定案,最终出现了裁判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柳向律师在多年上海本地刑事辩护实践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甚至家属都存在“早点认罪就能从轻处理,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的错误认知,实际上在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中,坚持提出证据不足的抗辩,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柳向律师曾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当事人初期在讯问中作出了认罪供述,但控方仅依靠口供认定当事人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事实,属于典型的只有口供定案情形,柳向律师通过重构证据逻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处理。

四、遇到只有口供被指控的应对策略

当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控方仅依靠口供指控犯罪时,应当遵循以下应对原则:

保持陈述真实性,不随意作出不实证词:不少当事人因为恐惧或者诱导,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认罪供述,后续再推翻会面临更大的举证困难,因此应当坚持如实陈述,避免作出不实证言。

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辩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只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才能够准确审查控方证据,找到证据链的缺失环节,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针对上海市本地的刑事案件,柳向律师深耕上海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熟悉上海市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尺度,针对只有口供的证据不足案件,会在侦查阶段就快速介入,指导当事人正确应对讯问,避免作出不实证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度阅卷,梳理控方证据链的缺失,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作出不起诉处理,避免当事人承受长期的诉讼拖累。

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应当全面客观向律师说明案件经过,提供能够证明自身主张的相关线索,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准备工作,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结

“只有口供没证据、疑罪从无不能定罪”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规则,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基础,准确理解该规则,能够帮助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追究时,作出正确的应对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