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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一家三口老宅拆迁,政策规定每人享有 46 平回迁优惠购房指标。母亲用自己与女儿两处安置指标购置回迁房,产权证独自登记在个人名下。女儿索要房屋份额遭拒后起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母女按份共有,各自占有 50% 产权,母亲配合过户。
涉案主体
原告(女儿):林小姐
被告(母亲):沈女士
被告(父亲):林先生
开发单位:甲地产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
案情回顾
林先生、沈女士早年离异,林小姐系二人婚生女儿,此前一家三口户口、实际居住地均在被拆迁老宅内。2010 年老宅启动宅基地腾退拆迁,当地拆迁政策明确:拆迁在册户口人员,每人可享受 46㎡回迁优惠购房面积。全家合计 3 名安置人,总安置指标 138㎡。
2012 年,林先生与沈女士签订拆迁分配协议,约定拆分拆迁补偿款,单独划出沈女士、林小姐两人合计 92㎡购房指标对应的购房资金;2015 年选房确认时,沈女士选用母女二人 92㎡安置指标,选购建筑面积 96.6㎡的一号房屋,剩余父亲林先生名下 46㎡安置指标搁置未购房,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只落在沈女士名下,购房款项从拆迁补偿款中统一抵扣。
2020 年一号房屋办妥不动产权证。林小姐提出自己享有法定安置面积,应当分得房屋一半产权,要求添加名字、分割房产。沈女士拒绝,辩称房款由自己出资、登记在自身名下就是个人房产,当初不添加女儿姓名是怕前夫借机分房。协商无果后林小姐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
沈女士:房屋由本人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份额。
林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观点
1、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在册安置人口每人固定享有 46 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林小姐作为在册被安置人,依法享有专属安置权益。
2、一号房屋购房面积主要使用林小姐、沈女士二人安置指标,购房资金也已在拆迁分家协议中提前预留,并非沈女士单方全额自费购置。
3、房屋虽单独登记在沈女士名下,但不能否定女儿依附拆迁政策享有的安置利益,双方没有约定房产归单方所有,林小姐有权主张分割共有房产。
最终判决
1、一号房屋由林小姐、沈女士按份共有,二人各自占有 50% 产权份额;
2、沈女士于判决生效 7 日内配合林小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普法小贴士
❌误区 1:回迁房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完全归谁个人所有
✅真相:房屋依托拆迁人口指标取得,在册安置人依法享有对应安置面积,登记单方姓名不能侵占其他家庭成员拆迁份额。
❌误区 2:拆迁补偿款由长辈保管出资购房,晚辈无权分房
✅真相:拆迁协议已经单独划出子女安置指标对应的购房款,出资来源是全家拆迁利益,子女可凭安置权益主张产权。
❌误区 3:父母担心外人分房,就能私自独占子女回迁指标
✅真相:安置指标属于被安置人法定专属财产,长辈无权单方侵占、擅自登记至个人名下。
案例总结
拆迁安置指标依附人身权益,不因房屋单独登记在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就灭失。使用多名家庭成员安置面积购置的回迁房,实际享有指标的家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共有份额、办理产权分割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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