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前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前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一、对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

2.【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管辖】

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可自行执行,也可决定仍由一审法院执行

4.【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特别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二)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自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法院;

(五)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

5.【申请执行时效】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执行前置条件及地域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先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方可申请执行。

一般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7.【省部级机关、海关行政决定管辖】

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海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

8.【专利管理机关行政决定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省级有权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9.【强制执行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履行情况;

(四)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说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10.【受理时限及不予受理的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1.【常规审查处理时限】

法院对符合材料要求、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申请,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12.【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3.【可听证审查的不予执行情形及救济】

法院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下列问题的,可在裁定前听取双方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载明理由,并在五日内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14.【紧急公共安全立即执行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法院院长批准,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启动执行

15.【执行费用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免缴申请费。强制执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6.【被执行人主体变更规则】

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变更,原行政决定仍需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并对变更后的主体依法审查执行。

17.【违法建筑拆除非诉执行不予受理】

对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拆除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管辖】

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管辖法院。

19.【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与时限】

申请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除法定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对应证据、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记录、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被执行房屋现状材料;

(五)被执行人身份、住址、相关财产状况材料;

(六)其他法定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20.【征收执行申请的受理与救济】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材料欠缺的,限期补正,补正后五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或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1.【征收执行申请的审查规则】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查期间,法院可依法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现场调查

22.【征收决定不准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权益,或无法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其他依法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载明理由,并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

23.【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与建议】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与被执行人,并可根据案件实际,建议申请机关采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征收补偿工作有序实施。

24.【征收决定的实施机关】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法院执行。

法院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25.【新旧项目衔接适用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法院准予执行拆迁裁决的,参照现行征收执行实施规则办理

26.【民事争议行政裁决的权利人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行政机关逾期未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在九十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的,参照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