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6日讯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章,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基本权益保障
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养老保险缴纳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维权渠道
投诉渠道: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闪电新闻记者 刘九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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