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吉林长春的赵某醉酒驾驶无牌叉车,转弯时撞上载有72岁李某的摩托车,致李某右腿毁损伤截肢,构成重伤二级,交警认定赵某主责。
事后双方协商赔偿,达成28万元协议,双方已经到长春市国立公证处准备办理协议公证,但中途赵某以去交警队为由要求李某家属在公证处稍等,后来双方又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撕毁原协议且情绪激动,表示一分不赔偿后离开。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原本就因无力承担医药费而绝望,所有医疗费均为李某家属垫付,又因截肢以后无法劳动丧失经济来源,结合赵某撕毁原本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拒绝赔偿而大受刺激,伤心绝望之下于当晚自杀身亡。
家属诉请赔偿35.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醉驾肇事应担责,但家属主张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律人士提醒:
特种车辆“不特殊”,酒驾危害更严重!
不少人存在疑问:叉车不是工厂里用的特种车辆吗?怎么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在此必须明确给出法律答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叉车虽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但其本身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因此,醉酒驾驶叉车上道路行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特种车辆酒驾的危害远比普通车辆更大。这类车辆在设计上侧重于特定作业功能,其制动性能、操控稳定性和视野通常不如家用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本身风险就较高。加之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反应速度和判断能力,使得事故风险成倍增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会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羊城晚报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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