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该案参考意义——某些情况下,积极履行财产刑,有助于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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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被告人郭大利(化名)经营一家珠宝行,从事宝石加工销售业务。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郭大利从香港订购宝石原料后,为降低进口成本,明知正常报关需缴纳较高税费,仍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约每公斤12-13元人民币),委托香港揽货人吴某(另案处理)将货物代理进口入境。

吴某接受委托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正规报关的18批宝石原料,通过伪报成进料加工贸易方式(17批)或低报价格(1批)等手法,分批次走私进境,并直接送至郭大利经营的珠宝行。郭大利收到货物后用于加工销售。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郭大利委托走私的18批宝石原料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38,970.71元,数额巨大。

诉讼过程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郭大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考虑其系从犯、如实供述、部分退缴违法所得129万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二审:郭大利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郭大利又主动补缴了剩余税款64.9万元(实现税款全额退缴),并全额缴纳了20万元罚金,认为其“有明显悔罪表现”,故予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维持罚金20万元及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货主型”走私犯罪。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制作虚假单证、伪报贸易方式等核心走私环节,但明知对方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代理进口,仍予以委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二审法院基于被告人全额退缴税款、缴纳罚金等积极补救行为大幅减轻刑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行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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