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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一、案情

a 公司自 b 公司处购买货物,为图价格优惠,没有要求 b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 公司转而找到 c 公司,由 c 公司根据交易情况,为其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 公司这种从非交易相对人那里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予以抵扣的行为,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吗?

二、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c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除非走逃失联或者倒闭不干了,否则都会申报销项税。在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c 公司用真实交易取得的进项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差额部分用现金缴纳,或者全部用真实交易取得的进项发票抵扣,或者全部用现金缴纳。

第二种情况,c 公司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也是虚开的,即虚进虚出了。

三、分类讨论:上

对于第一种情况,国家在开票环节征收到了相应的增值税款,a 公司的抵扣行为并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既然 c 公司缴纳销项税额了, a 公司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款怎么可能损失呢?

第一,没有依法缴纳增值税款,不代表没有缴纳增值税款。

是否依法缴纳税款是价值判断或者说是规范判断,有没有缴纳税款是事实判断,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缴纳税款的行为不合法,就认为没有缴纳税款。

c 公司始终是以缴纳增值税款的名义缴纳增值税款的,国家也确确实实收到了相应的增值税款,获取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是一种选择性的双标行为。

第二,c 公司间接缴纳了增值税款。

c 公司在为 a 虚开时,为什么需要从 a 公司那里收取开票费或者税点呢,不就是因为在形式上产生缴纳销项税额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吗?

a 公司为什么支付开票费或者税点给 c 公呢,不就是因为可以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获取到税收利益吗?

c 申报缴纳的销项税额,其实就是 a 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是由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税原理决定的。

a公司确实没有支付进项税额给c 公司,但是c公司没有收到进项税额,不代表该公司不会申报缴纳销项税额。事实上 a公司支付的开票费或者税点就是 c公司申报缴纳销项税额的代价。

第三,司法实务中,a 公司需要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款,之所以需要补缴增值税款,不是因为增值税款损失了,而是因为a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抵扣的条件,才进项转出。

第四,a 公司确实占便宜了,但不代表在抵扣环节增值税款就一定损失了。

假设 a 公司从 b 公司那里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货款是 100 万元,增值税款是 13 万元。但是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只是支付了 100 万元,接着 a 公司从 c 公司那里代开发票,花了 7 万元,拿到了可以抵扣 13 万元的进项发票,从而节省了 13-7=6 万元。

c 公司如实缴纳销项税额的情况并不罕见。譬如 c 公司是在出售富余票,或者 c 公司享受到优惠政策,可以拿到政府的财政返还或者税收返还。这些情况下,c 公司都可能如实缴纳销项税额。

这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款或者说国家损失在上游环节(c 公司销售货物不开票隐匿收入环节,或者 c 公司申请返还环节),而不是损失在 a 公的抵扣环节。

第五,那种认为 a 公司支付了进项税额,然后销售方缴纳了销项税额或者开票方缴纳了销项税额,a 公司的抵扣行为才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观点,并不可取。

这是一种从局部看待问题的思维方式,完全忽略了上游的申报缴纳销项税额行为。

另外,a 公司是否支付了进项税额,这是 a 公司与 c 公司或者 a 公司与 b 公司内部的事情,国家无需介入。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就算 a 公司没有支付进项税额,国家在追征这笔税款的时候,实际上是找 b 公司或者 c 公司补缴增值税款的,并不是找 a 公司,因为纳税人是 b 公司或者 c 公司,不是 a 公司。

四:分类讨论:下

对于第二种情况,c 公司实际上把“纳税义务”转嫁给他的上游了,如果 c 公司的上游又让上上游为其虚开的话,接着又转嫁了给上上游…

在某个环节,国家最终都会征收到增值税款。但是至于为什么在某个环节最终会有企业缴纳增值税款,为什么要这么做,大概率也是有利可图的,譬如有税收返还或者财政补贴,譬如说出售富余票,譬如说具有大量的留抵税额。

相同的道理,税款损失在申请返还环节或者销售不开票、隐匿收入环节。如果是存在大量留抵税额才为他人虚开的,则增值税款不可能损失。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未必可以调查清楚所有的上游环节,这是难点。

同时,如果调查清楚了,不就证明增值税款没有损失了吗,所以司法机关往往只会调查到 c 公司的进项发票是不是虚开的这个环节,对于 c 公司的上游有没有如实缴纳销项税额,往往不会调查,哪怕调查了,可能也不会附卷。只要 c 公司的进项发票也是虚开的,就认定增值税款损失了。

本文认为,对于发票犯罪案件,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只是抵扣,没有从国家那里申请到实实在在的退税或者返还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就够了。这种的话,可以避免很多时候,没有办法调查清楚上游、上上游是否如实缴纳销项税额,从而对 a 公司不公平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如果申请到退税或者返还的,参照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