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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仪农(渔)罚〔2026〕7号信息公开表”,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抛竿串钩在仪征市长江段多处进行非法捕捞向公安机关供诉犯罪事实,检察院将此案交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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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仪农(渔)罚〔2026〕7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李某某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24年6月至8月间,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抛竿串钩在仪征市长江段多处进行非法捕捞,于2025年5月24日被仪征市马集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当事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5月8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仪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仪征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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