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洞洞鞋已然成为国内消费市场常年热销的爆款日用鞋品。伴随产品庞大的市场体量,一场关于功能性设计与商品装潢权的知识产权对决,已在司法层面博弈数年。
IPR Daily获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卡骆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骆弛”)与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热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莫顿贸易有限公司、昆山热风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分公司(以下合称“热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卡骆驰主张权利的洞洞鞋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热风生产、销售涉案洞洞鞋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撤销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卡骆弛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商品装潢维权索赔1500万,一审酌定判赔250万元
本案诉讼由卡骆弛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卡骆弛诉称,其经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授权使用“CROCS”“卡骆驰”品牌及该品牌商品所产生及衍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商业外观及包装装潢、商业秘密、作品、商号和设计),且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CROCS”“卡骆驰”品牌经过长期市场运营已积累较高市场知名度。热风依托线下全国实体门店,叠加天猫、京东、抖音等主流线上电商渠道在售的20款洞洞鞋产品,与卡骆弛的“经典克骆格”“小鲸鱼”“迪特”“暖棉”“碰碰暖棉”等5款商品在外观造型上高度相似。
庭审中,卡骆弛将涉案鞋款的商品装潢提炼为三大核心特征:一是鞋头宽大采用圆弧形处理;二是鞋面上均匀分布圆形孔洞;三是鞋后端配有活动绑带,可自由前后移动,且绑带与鞋体的连接处镶嵌一枚圆形纽扣。卡骆弛认为,具有以上三大特征的装潢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热风作为大型同业竞争者,不仅未予合理避让,反而实施了涉嫌攀附商誉的仿冒其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卡骆弛请求法院判令热风立即停止使用与卡骆弛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及装潢;赔偿卡骆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消费日报》、各自电商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初步支持了卡骆弛的部分主张。一审法院认定,“CROCS”“卡骆驰”品牌洞洞鞋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卡骆弛主张的5款鞋类商品装潢的前述三大核心特征整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商品的装潢具有前述三个共同特征,故热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热风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不过,在赔偿额的计算上,一审法院认为卡骆弛的推定计算方式缺乏充分依据,最终酌情判令热风各主体共同赔偿卡骆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并驳回了卡骆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
原被告均上诉二审激烈攻防,高院改判全盘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结果,双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双方围绕装潢属性、产品功能性、知名度认定三大核心问题均补充了大量新证据,诉讼对抗进一步升级。
卡骆弛继续坚守原有维权主张,一方面补充举证试图证明涉案5款洞洞鞋造型具备装潢固有显著性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方面补充提交卡骆驰历年维权证据用以佐证品牌长期维权事实,坚持索要 1500 万元赔偿金并要求热风登报消除影响。
热风上诉则以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请为目标。对此,热风二审阶段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赵礼杰律师、代金平律师在接受IPR Daily采访时介绍,代理律师团队通过对案情的精准研判,调整了诉讼防御与反击策略,对于不侵权抗辩,在指出案涉三项外观特征属于产品固有构造、实现产品使用性能必需的功能性外形,且相关特征已被行业普遍通用,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的基础上,重点论证和强调了卡骆驰的品牌整体市场知名度不能直接等同于涉案5款单品装潢的专属知名度,兼具功能性的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在区别商品来源方面满足更加严格的举证条件,以及卡骆弛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三个特征具有一定影响以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热风的主要抗辩主张,基本上完全被二审法院采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二审新证据重新核查全案事实后,形成关键裁判思路:其一,从卡骆弛的广告宣传来看,卡骆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装潢进行了广泛宣传。仅少量证据体现了涉案装潢,影响范围较小;且2017年前对“CROCS”品牌本身的宣传亦非常有限。难以证明涉案5款鞋型的外观装潢单独在消费者心中建立稳定的来源指向关系。其二,从卡骆弛的财务报表、销售情况来看,卡骆驰的证据无法证明带有涉案装潢的5款洞洞鞋的销售情况,且“CROCS”品牌的排名情况不能等同于带有涉案装潢的鞋类商品的排名情况。其三,从卡骆弛对涉案装潢的认知来看,部分媒体报道表明卡骆弛自身也认可请求保护的涉案装潢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这一裁判观点直接印证了热风关于“功能性设计”的抗辩,说明二审法院也认为兼具功能性的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对于外在于商品上的文字图案类装潢需要满足更加严格的条件,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四,从卡骆驰的维权保护情况来看,卡骆弛的证据涉及装潢类保护的案件仅有2件,其他证据或反映投诉维权的时间在2021年4月之后,或主要针对商标侵权维权,而商标的知名度不应等同于涉案装潢的知名度。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CROCS”品牌涉及的鞋款造型较多,卡骆弛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使用其主张的涉案5款洞洞鞋装潢的商品具有足够的市场影响力,在消费者的认知中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卡骆弛主张的涉案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认定有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卡骆弛的全部诉讼请求。
千万级大案背后的商品装潢权边界思考
从一审判定侵权、酌定250万元赔偿,到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卡骆弛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的诉讼,不仅关乎两大知名品牌的商业博弈,更直击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品特定造型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这一行业痛点。
事实上,卡骆弛在另一起针对泉州企业的洞洞鞋装潢维权诉讼中,同样以基本相同的三项同款外观特征主张商品装潢权益,该案同样出现一审认定侵权、二审改判驳回的裁判反转。两起同类案件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卡骆驰的商品装潢保护主张,但两家二审法院的裁判说理各有侧重,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对于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保护尺度的裁判标准日趋精细化、严谨化。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究竟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还是出于常用设计诞生的不具有显著特征的通用产品造型,亦或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难点。一方面,部分品牌试图依托市场热度,将具备实用功能的产品外形垄断为自身独有的装潢,这在无形中挤压了同行合理设计与正常生产的市场空间。反过来,部分生产经营者也常以功能设计为借口,随意复刻市场上已趋成熟的款式,实质性地侵害了品牌方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权益。
归根结底,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的边界之争,本质上是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实用功能设计自由与消费者选择权三者之间的博弈与平衡。在赵礼杰律师和代金平律师看来,本案二审判决的裁判要旨为形状构造类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如何精细化进行包装装潢的市场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举证与抗辩、如何对品牌知名度与单品装潢知名度进行有效剥离,将成为未来同类诉讼的关键策略。但是,围绕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的权利边界、举证规则、诉讼策略,此案留给业界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