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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多因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引发。很多人误以为 "划几辆车、骂几句人不算什么",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4 年 11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情郁闷,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晚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中山市东凤镇某小区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 6 辆汽车车身划伤。经鉴定,被划伤的 6 辆汽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 3200 余元。

案发后,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余某积极赔偿了 6 名车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车主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余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系初犯,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1. 情节严重之辩:如果损毁公私财物的价值未达到二千元,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2. 主观故意之辩: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那么可以主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 刑事和解之辩: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
  4. 自首立功之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应当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遇到挫折和困难时,通过合法途径发泄情绪,不要采取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酒后容易情绪失控,因此饮酒后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