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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近年来中山地区立案量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很多年轻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好处费,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结果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P犯罪的 "帮凶"。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5 年 10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 3 张银行卡及 U 盾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诈P资金。经查,上述银行卡在短短 1 个月内,单向流入资金共计 120 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的诈P资金为 15 万元。林某某从中获利 3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 120 余万元,远远超过了 20 万元的立案标准,因此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三、帮信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明知之辩:帮信罪的核心是 "明知",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不构成犯罪。
  2. 支付结算金额之辩:仔细核对银行流水,剔除与案件无关的资金往来,降低支付结算金额。
  3. 情节轻微之辩:如果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较低,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主张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4. 自首立功之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要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触犯法律。如果发现有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