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5月11日,在短视频平台上拥有百万粉丝的边境牧羊犬“锄头”在河南商丘宁陵县柳河镇西郭村的自家地头被一对骑着电瓶车的男女“顺手牵狗”偷走,二人随后以4元/斤、总价180元将该犬只出售给狗贩子,导致其被宰杀。
此事被曝光后引发全网热议,目前警方已介入。狗主人也提交了证明该犬只商业价值的材料,包括购买费用、饲养开销,以及其作为网红狗在网络上创造的巨大价值。据《潇湘晨报》的最新消息,目前警方鉴定该犬只价值超2000元,已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标准,该案已转为刑事案件。
盗窃行为的“入罪”数额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绝大多数非一线城市对盗窃行为入刑的数额要求均在1000元至3000元左右。其量刑标准分为如下三档:
· 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该案后续经检察院审查后,是否会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又是否会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就需要着重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案涉犬只的价格应该参照什么标准认定;二、偷盗犬只的行为人在偷盗该犬只时,根据生活常识,能够预见该犬只的价格为多少。
下面,笔者就将此两点展开,逐条分析:
客观价值判定标准
案涉犬只是一只边境牧羊犬,陨石色。狗主人称其2018年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犬只买下。此处就涉及到两点:
1.2000元是否是目前该品种犬只的普遍市场价,换句话说,狗主人当时存不存在“冤大头”花了钱的情况,或者“捡了漏”实际该犬只可以卖得更贵的情况。还有就是犬只价格可能随市场行情有所波动,从2018年到2026年,边牧的行情是涨是跌,案发时的2026年5月11日,要买一只同样品相的边牧,市场价又是多少?
鉴于边境牧羊犬在国内有很多俱乐部,在评估品相、价格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行业标准,所以建议司法部门在确定犬只价格时,可以借鉴一些民间团体的行业标准来进行判断,必要时狗主人也可以申请让一些业内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来出庭,就边牧的市场价格提供建议。
2.随着狗主人饲养的时间越来越长,其在该犬只上的经济投入也越来越多,从这点上讲,该犬只应该是随着饲养时间而增值的。但如果不考虑伴侣动物对饲养人的精神价值,仅将其当成一般财物来看待,犬只饲养时间越长,就好比物件会慢慢折旧,价值上就会减损。
这两个观点看似矛盾,但笔者认为这种此消彼长恰恰是一个平衡点,考量伴侣动物的价值时,应该既正视、承认宠物寿命的减损带来的“折旧”,同时也应综合考量饲养人在天长日久中投入的经济成本的累积,而这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折旧”的标准是相对统一的,但饲养犬只的投入却是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投入了多少,则需要饲养人去举证。
在该案中,案涉边牧因为是一只拥有百万粉丝,具有巨大流量价值的网红犬,因此在评估时其商业价值也需要列入考量范围。
主观故意如何推测
偷狗者在偷狗时,根据常识是否能够预见该犬只价值可能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偷狗者内心的主观想象,好像只要偷狗人自己嘴上说自己认为该犬只不值钱,就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偷盗数额可能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的财产的故意。从目前新闻报道中看,偷狗人曾一度强调认为该犬只是一只无主的流浪狗,其实也是在从这个角度在试图辩解、脱罪。
诚然法律人也没有读心术,但要推测偷狗人是否能预见该犬只的市场价格,从来不是靠偷狗人自说自话,而是要根据事发时的种种客观事实,来得出偷狗人应该是能预见或不能预见这样的结论。
比如主人提供的视频显示,这只边牧在被偷走时脖子上还带着可以定位的电子项圈。一只带着电子项圈的狗,根据正常人的生活常识判断,就不应该是流浪狗。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偷狗人说其以为是流浪狗,不存在偷盗家养犬只的故意,这一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另外,即便是目前在我国的农村,购买饲养价值千元以上的宠物狗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且该边境牧羊犬从外观上看也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农村土狗(笔者在此仅就犬只市场价格进行客观分析,并无鄙视土狗之意),且狗脖子上的电子定位项圈的市场价格普遍在上百元至几百元不等,一只戴着上百元的电子项圈的狗,按常理推测其价值有可能达到1000元以上并不为过。因此偷盗者要说自己万万想不到一只狗的价值可以达到上千元的盗窃罪入罪标准,这显然也难以取信于人。
当然,因该犬只为网红狗,其市场价值可能客观上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第三档量刑标准: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点根据常识推测,偷狗人应该是无法预见的。
但盗窃罪的第一档: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从目前的客观事实来看,偷狗人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因此该案件后续大概率会被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追究偷狗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区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为偷狗人销赃,宰杀该犬只的狗贩,也已经对警方承认,其经常从该偷狗人手里收购来路不明的狗,该证词结合该犬只脖子上的电子项圈,也可得出其明知偷狗人售与自己的犬只系偷盗所得,在此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因此若偷狗人的盗窃罪成立,该狗贩也极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作为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小恶”亦“恶”
偷盗家养犬只,从立法角度上看,从来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即便犬只价格不足1000元,也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这就要求基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对人民群众来报案反应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重视。
栏目编辑:赵菊玲 文字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王若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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