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长白县人民法院联合对一起二审上诉案件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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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某村委会因与村民林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购买拖拉机款24500元。长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34500元,在支付10000元后向村委会出具24500元欠据林某主张后已付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林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向某村委会支付购买拖拉机款24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林某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付清买卖拖拉机款的事实,以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由某村委会赔偿因一审诉讼期限造遂成的律师费、误工费、二审诉讼食宿费等5260余元,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实质解纷,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主持调解。经与一审法院沟通,共同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因双方当事人对林某发现的新证据予以认可,仅对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有分歧,有调解基础,也为减轻当事人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负担,经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同意适用互联网方式进行调解,可节省一部分到白山诉讼的住宿费用,既方便又快捷,节省下来的费用部分双方当事人可不必承担,切实减轻了经济上的负担。某村委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后,确定调解时间,双方当事人在长白法院与二审法院庭审系统连线参加调解,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一场近20年的陈年旧账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作者:李成贵

编辑:王俐苹

初审:李成贵

复审:李建胜

终审:朴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