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提起三拒绝诉讼就不该再提52万元诉讼。网友:双诉合规

许敏前面提起三拒绝诉讼,后面再提52万元诉讼,引起伞姐及其支持者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提三拒绝诉讼是你自己承认是养母,而提52万元诉讼时又不承认是养母。按照他们的逻辑,许敏提起三拒绝诉讼就不该再提52万元诉讼。

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看到网友就此发文称:侵权案和不当得利双诉合规。

其一,事实抚养身份和侵权主体资格并不矛盾

三拒绝诉讼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编第1179和1183条的规定。许敏28年客观上抚养姚策,已经成为实际监护抚养事实,依法取得代死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个身份仅是起诉资格的依据,不等于法律上的法定养父母,更不等于负有法定医药费支付义务。三拒绝诉讼的案由是被告是否存在拒绝救治侵害姚策生命权的过错,因此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赔偿,根本不涉及财产垫付费用。

其二,事实抚养身份并不等于法定意义上的养父母

许姚夫妇养了姚策28年,是基于错误条件的抚养,也就是是不知情的错养。他们之间没有收养和被收养协议,法律上根本不认可。

其三,事实抚养身份没有法定财产给付义务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责任和义务。这个法定责任和义务,就锁定了父母具有的财产给付义务。许姚夫妇错养了姚策28年,也就不具有财产给付义务。相反,姚策的亲生父母应该有赔偿的责任。

其四,人身侵权与财产不当得利的独立请求权不能混淆

许敏提起的52万元诉讼,是不当得利案,诉的是财产返还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22、979和985条。此案中许敏的身份是在法律层面无法定抚养和付费义务的自然人。许敏垫付52万的医药费,票据被用于向淮河医院索赔,赔款由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获利,就构成来不当得利。

总起来说,主张三拒绝,是涉及姚策生前救治得侵权过错和人身损害;而主张返还垫付款,是涉及洗脱“养父母”身份的正当权利。三拒绝案是用事实抚养身份行使自己合法的起诉资格,而52万诉讼则是用无法定收养关系依法免除付费义务,两层身份定义指向不同权利,根本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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