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不给离职证明或在上面备注吗?

「法律解答」

都不行。

先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或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据此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济南分公司至2023年6月10日才向崔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崔某提交的《聘用要约》、双方邮件往来及《OFFER不予录用通知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浙江某公司曾向其发出聘用要约,并明确要求其在入职时提交书面离职证明;崔某未能在2023年4月22日前提交合法、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客观上影响了其正常入职新公司。 法院认为,应结合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失扩大的原因、劳动者原工资水平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最终,法院酌定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崔某支付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25563.22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济南中院

另外,离职证明的内容法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人社部在官网答复中对此也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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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虽然用人单位的该描述基于客观事实,但该内容超出了法定必备事项范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某公司虽然在仲裁后向孙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但其所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所记载的内容容易引起其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假定性负面评价的猜测,某公司应当重新为孙某开具清洁的离职证明。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判决某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损失1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2025)京03民终1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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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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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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