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何确认劳动关系不能随便作为劳动仲裁的诉请?

「法律解答」

劳动仲裁有一个特殊的仲裁结果,称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而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一审、二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条法规具体什么意思呢?

金额小于当地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的总额、争议符合该款规定的项目。

另外,部分地方拓展了终局裁决的适用项目,譬如天津人社便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1号)

譬如讨要工资报酬争议金额只有1000元的,明显小于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倘若劳动者在诉讼请求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则会导致不能使用该终局裁决,反而会使得有些无良企业利用诉权耍拖延支付的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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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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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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