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凭借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成为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在二手车买卖遭欺诈索赔案中,被告杨先生购车后被原告王先生以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且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事实,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抗辩思路,指导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围绕核心抗辩点辩论,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如皋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杨先生合法权益,彰显了丁晓霞律师的专业价值。

如皋实战派全能律师丁晓霞:千案历练,护权益显担当
在法律的广阔天地里,有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律师——丁晓霞,她是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扬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备四级律师资质,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斩获法律执业资格。凭借多年深耕法律领域的坚守以及数百余件案件的实战历练,丁晓霞成为南通如皋本地及全国多省市当事人心中的法律守护者。她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务实的办案风格相得益彰,既精通如皋本地司法脉络,又具备跨区域案件统筹能力,始终以“权益最大化、流程高效化”为核心,为个人及企业成功破解百余件法律难题,累计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赢得业界与客户的双重认可。
二手车买卖遭欺诈索赔案:助力卖方驳回全部诉求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被告杨先生从二手车商处购得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之后通过咸鱼平台与原告王先生达成车辆买卖合意。2024年6月17日,王先生支付购车款XXX元,6月19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交易前,杨先生已通过聊天记录告知王先生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前嘴事故照片,王先生现场查看车辆后完成交易。然而,过户后王先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案涉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以杨先生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XXX元及赔偿相关损失。杨先生委托丁晓霞律师代理本案,期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车辆查看、价格约定等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并针对性构建抗辩体系。
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佐证自身获知的车辆信息)、与王先生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告知车辆事故、理赔等情况)、车辆过户材料(证明交易流程合法)、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佐证出售价格合理无欺诈动机)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欺诈”主张。
庭审中,丁晓霞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精彩辩论:一是被告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二是原告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三是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原告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同时,她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是核心,而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杨永建构成欺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X元,合计XX元,由原告王XX负担。最终,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无需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的责任。
律师价值
丁晓霞律师快速锁定“欺诈构成要件”这一关键法律要点,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针对性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她从交易全流程梳理关键证据,清晰呈现被告已如实披露车况的事实,有力反驳原告诉求。通过严谨的庭审辩论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卖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不实索赔遭受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丁晓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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