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大额现金、转账,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普通的日常消费或表达爱意。前不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绍兴这起案件:给现金10万、取走2万,分手后女方要还12万

席某(男,上海人)与杨某(女,绍兴柯桥人)于2021年8月相识恋爱,2022年下半年分手。恋爱期间,席某向杨某交付了现金10万元,另外还将一张父亲名下的银行卡交给杨某,杨某从中取走了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后抵作房款)。双方分手后,席某起诉要求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再加上另案中未处理的往来款差额,合计278545元。

杨某辩称,这些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交往中互有经济往来,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附条件的赠与,结婚目的落空就得还

绍兴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交给杨某的现金10万元以及杨某从银行卡中取走的2万元,双方对款项性质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均无异议。现双方已分手,未登记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因此杨某应当返还这12万元。

至于席某主张的另案中已处理的购房款剩余差额等款项,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证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杨某返还席某1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郝小青律师解读:恋爱期间的大额给与,未必都是“彩礼”

针对此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执业于绍兴,十余年本地办案经验)指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三种性质:一是一般赠与(如日常吃饭、买礼物、发520红包),一旦交付就不可撤回;二是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财物),未结婚可要求返还,但需要证明属于彩礼习俗;三是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给与),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返还12万元,关键在于双方对款项性质没有争议——都认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与。而另外的转账款项,因双方恋爱期间互有往来(被告也曾向原告转账),且另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账目基本结清,原告又无法证明那些转账也是附条件的赠与,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郝小青律师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比如数万元以上的现金、转账、买房款等),建议明确约定性质,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备注等方式留下证据。一旦分手产生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给钱时有没有“结婚”这个条件?金额是否超出日常消费水平?双方是否有关于返还的约定?如果没有证据,仅凭“谈恋爱时给的”很难要回来。

另外,郝小青律师特别指出,本案与常见的“彩礼纠纷”有所不同。彩礼通常有当地习俗(如订婚、给家长等),而本案法院直接按“附条件的赠与”处理,说明法律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与持保护态度,不要求必须符合传统彩礼形式。

给恋爱中的人三点提醒

第一,恋爱期间的小额日常消费、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20、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为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分手后要不回来。第二,大额给与(比如几万、几十万的现金或转账),最好书面或微信明确“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没结婚要还”,保留好聊天记录。第三,如果对方从你的银行卡取钱,要留意取款用途,像本案中用于购房定金的1万元,因为已转化为房款并在另案处理,就不能再要求返还了。

总结一句话:恋爱可以谈,钱要分清楚。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与,分手后法院支持返还。

律师简介|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专注绍兴本地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恋爱期间大额赠与追回、同居析产、婚姻家事争议、离婚房产与股权分割等疑难案件处理

执业优势:十余年绍兴本地执业经验,熟知越城、柯桥、上虞等各辖区司法裁判尺度,擅长破解恋爱期间资金往来中“取证难、性质认定难、对方恶意否认”等各类维权难点,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精准制定维权方案,全力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