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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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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8日,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安排公司员工牛某峰、李某春、李某兵进行二氯甲烷废料处置,但该公司不具有处置二氯甲烷废料的资质。在非法处置二氯甲烷废料过程中,牛某峰、李某春、李某兵因长时间作业,导致废料处置过程中加料不及时,且废料处置设备为老旧设备,长时间工作导致出现冷凝效果变差、管路堵塞等情况,进而导致反应釜发生憋压引发容器爆炸,容器内气态物料泄漏后再次发生二次爆炸,最终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9.92万元。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处置二氯甲烷废料引发闪爆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二氯甲烷废料处置作业人员牛某峰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该区公安机关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二氯甲烷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处置二氯甲烷废料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在未取得处置二氯甲烷废料的经营许可、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二氯甲烷废料处置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二氯甲烷废料处置作业人员牛某峰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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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