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别人先动手,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但司法实践中,即便对方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还击行为也可能因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尺度等因素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本文通过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讲述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核心区分标准,拆解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关键要件,以让大家明白,并非所有的“还击”,都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避免让有理变无理。
案例|劝架遭酒瓶砸头,还击致对方轻伤竟成故意伤害
再审法院:检察院抗诉,认为张大强的行为是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犯罪,但再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二审判决,明确张大强的行为系具有积极加害意图的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2018年11月,张大强与家人、朋友在饭馆就餐时,朋友与邻桌李大牛因身体接触发生口角。张大强上前劝架,却被李大牛的弟弟李二牛用啤酒瓶猛砸头肩部。
被突然袭击后,张大强当即还手,与李二牛扭打在一起,将李二牛抱摔倒地后,又利用板凳及脚踹方式连续击打李二牛;离开时,张大强还踹了倒地的李大牛两脚,后又折返现场,向试图起身的李二牛摔扔两个酒瓶。
经鉴定,李二牛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张大强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三级法院审理,争议焦点始终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这起看似“对方先动手,我方还击”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期间,法院的认定和量刑虽有变化,但核心结论一致:张大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认定张大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审法院:认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张大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改判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核心争议|为何仍不认定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成立需满足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案件中不可否认系李二牛率先实施不法侵害,张大强的还击针对李二牛本人,且仅造成轻伤一级未构成重大损害,但相关行为仅是满足起因、时间、对象、限度四大要件。案件中张大强最终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就在于张大强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这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核心界限。
综上通俗表达:正当防卫的核心是“防卫”,而非“报复”---对方先动手,还手是为泄愤、报复,而非防止被打,就会被认定为互殴,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强的还击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泄愤的心态,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具体依据如下:
1.审讯供述直接印证主观心态:张大强在审讯时明确供述,被酒瓶砸头后“当时就懵了”“急了”“一股火直接顶上来了”,随即顺手拿起酒瓶还击,全程无任何防卫目的的表述,其供述与当即还击、毫无迟疑的行为高度相符;
2.所谓“保护家人” 没有证据支撑:张大强辩称还击是为了防止妻儿受到伤害,但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李二牛对其妻儿有不法侵害的言行,且其妻儿在打斗开始后已迅速离开现场,不存在被侵害的现实危险;
3.行为尺度远超“制止侵害”必要:李二牛被摔倒地后,监控未显示其有任何攻击或反抗行为,张大强仍用板凳连续击打、踢踹,还折返砸扔酒瓶;甚至对无关的李大牛也实施了踢踹行为。李二牛的伤情集中在头顶部、枕部、耳后等部位,全程处于被动挨打地位,张大强的行为明显是积极加害,而非制止侵害。
解析|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到底该怎么分
事后行为:是否有折返继续加害、主动扩大冲突的行为。
结合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核心区分方法,应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不能仅看谁先动手,更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意图。
1.外观相似,差异在“主观意图”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因此,一方动手另一方还击还是双方都动手,二者在外观上高度相似,但二者核心区别:
正当防卫:主观上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反击是“被动应对”;
相互斗殴:主观上具有积极加害的故意,还击是“主动报复”,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
2.认定主观意图,看这些客观情节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依据被告人“我是正当自卫”辩解就简单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通过客观情节综合判断主观意图,主要考量:
案发起因:行为人是否存在挑起、激化冲突的过错;
行为尺度:还击是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式基本相当,是否远超“制止侵害”的必要;
行为连续性: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后,是否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侵害对象:是否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是否伤及无辜;
律师提醒
若已发生还击行为,到案后需清晰陈述事实,重点说明还击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并留存好现场证据(监控、录音、证人),切勿夸大或虚构事实,避免因供述矛盾影响主观意图的认定。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但这种“松绑”始终应在法治框架内。当然,有人会说,作为普通人在紧急情况又怎么判断侵害是否结束,又怎么能把握好防卫尺度呢。而本案例给普通人的重要警示是:“别人先动手,我还手”不一定是正当防卫,一旦行为尺度失控、主观意图偏离“制止侵害”,就可能触犯刑法。因此,遭遇不法侵害,正确应对方式是:
1.优先避险,及时报警
能躲避的优先躲避,立即拨打110报警,留存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切勿因一时气愤与对方互殴,避免“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2.若必须还击,坚守“防卫边界”
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无法躲避而必须还击,需注意:①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②还击的强度、方式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以“制止侵害”为限;③一旦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如倒地、放弃反抗),立即停止还击;
3.切勿事后报复,避免扩大冲突
即便遭受不法侵害,也不能在侵害结束后实施报复行为,诸如折返殴打、事后找人行凶等行为那必然构成故意伤害或其他刑事犯罪,彼时及时报警是最优选择;
4.留存证据,清晰陈述事实
若已发生还击行为,到案后需清晰陈述事实,重点说明还击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并留存好现场证据(监控、录音、证人),切勿夸大或虚构事实,避免因供述矛盾影响主观意图的认定。
结语: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具体体现,但权利的行使也应具备边界。对普通人而言,遇到不法侵害,“理智”远比“出气”重要,守住行为边界才能守住法律底线,避免从“被害人”沦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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